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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制度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制度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这里所称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2)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该事件难以保密;

(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4)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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