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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特殊制度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又称为公司的上市。对于股票上市的条件,各国或地区《公司法》《证券法》均有较严格的条件限定。上市协议是上市申请人与证券交易所签订的用以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协议。

一、上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依其发行的股票是否公开上市交易,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所谓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表明其具有很强的公开性,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这种公开性的特点。各国或地区法律也都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票上市交易的权利,其他任何类型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等都不具有公开发行股票并使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权利。但也应注意,并非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都能够上市交易,股票上市交易的只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部分。因此,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并不一定是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是股票获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开市场秩序,各国或地区政府通常予以不同程度地干预和管理。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条件,且须履行必须的审批程序,方能成为上市公司。

(三)上市公司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的公开交易不等于股票的上市,公开交易具有各种不同的市场范围和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是实行证券集中交易的特殊市场,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又称为挂牌交易,只有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才属于上市公司。

二、公司上市的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又称为公司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将为公司和投资人带来以下好处:

(一)增强公司融资功能

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是市场最为集中、交易方式最为便捷、快速的交易方式。在现有市场条件下,股票上市交易将使股票具有最强的流通性和变现性,因而成为最受投资者欢迎的投资方式。因此,公司上市将为其日后进行的增资和新股发行创造有利条件,将使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能力得到实质性的增强。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功能主要是表现在上市公司身上。尤其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国家对公司的上市条件和上市数量实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是一种较为稀缺的市场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融资壳体,许多公司都是基于融资的迫切需要而争取上市。

(二)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

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不仅是为获取公司盈余分配的收益,而且也包括获取股票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增值收益,甚至对于许多投资者来说,交易市场上的收益可能是其更主要的投资目的。公司的上市,将使股东获得在交易市场上获利的机会,从而提高了股东的投资回报。

(三)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商誉

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司一经上市,其一切的重要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有全面、系统、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并且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发展状况的晴雨表,证券交易的行情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经济新闻,上市公司成为公众密切关注的对象,上市公司由此具有一般公司难以达到的市场认知度和知名度,业绩优良的公司由此会获得更高的商业信誉和更强的市场竞争优势。

(四)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

上市公司的行为受到比普通公司更多的规范和约束。首先,除受《公司法》规范外,上市公司特别受《证券法》的调整和规范。其次,上市公司必须接受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的行政管理或市场管理。最后,上市公司因其信息公开而受到社会公众和广大投资者的监督和约束,包括媒体的舆论监督。这些都使得上市公司的行为更为规范,更能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上市公司也要求公司的管理者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并促使管理者勤勉尽责、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三、股票上市的条件

对于股票上市的条件,各国或地区《公司法》《证券法》均有较严格的条件限定。我国《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同时第二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事实上,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均规定了高于《证券法》要求的上市条件。

由于在我国公司股份管理实践中,股份向社会公众募集后也都要上市交易,因此募股的条件与上市的条件基本上是一致的,不论是经国务院批准募集设立公司时发行股份,还是新增资本时发行股份。中国证监会在2006年5月18日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中针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规运营、独立性、财务健全、关联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细化规定了各项条件。此外,证券交易所也对股票上市交易制定了一些章程性质的规则,上市公司必须一并遵守。

四、股票上市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可以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证券上市交易。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程序主要有:

(一)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并报送上市申请文件

上市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上市报告书、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

在通常情况下,证券交易所在内部设立上市审核委员会,负责具体审核工作;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合格后,再由证券交易所作出同意上市的决定。

(三)签订上市协议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与证券交易所正式签订上市协议。上市协议是上市申请人与证券交易所签订的用以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协议。

(四)进行上市公告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除此之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五)正式挂牌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股票上市文件后,如无重大变故因素的干扰,应依据上市协议的约定,缴纳上市费用,进行股票挂牌上市交易。此外,上市公司还必须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署股票保管并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协议。挂牌交易是完成股票上市程序的最终标志。挂牌上市的股票称为上市股票,上市股票的发行公司称为上市公司。

五、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由于股票上市交易直接牵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股东利益,牵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加之股票交易存在较大的投机性,因此各国或地区对上市公司均有严格的管制措施。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立法实施的,《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作出一般的规定,侧重于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与公司治理问题,《证券法》则从公司股票的发行和交易角度对上市公司的行为加以规制,注重与股票发行和交易直接关联的公司运行方面的问题。

(一)公司治理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分散,中小股东不愿意付出时间与金钱成本监督公司控制权的行使,而大股东或者董事、经理的利己行为容易得手,并能进一步伤害到资本市场的秩序和安全。因此,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至一百二十四条针对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单独规定了特殊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条是作为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予以补充规定的,其目的在于阻止大股东利用资产转让和提供担保两项惯用手段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规定两种行为牵动的资产比例超过30%的,得由股东大会决议处理,且规定2/3的通过比例就是设置防火墙。《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上市公司的特殊机构设置。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条规定的是董事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针对的对象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针对的事项是与上市公司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相关董事需要从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出发告知与决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并应自觉回避该事项的讨论和表决,以防止出现自己的利益、他人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对抗、冲突的局面。

(二)发行股份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遵循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和程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也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在证券市场上奉行的最重要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其中以公开为最主要的原则。公司的种种信息事关公众持股者的利益,任何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活动不可以被少数人秘密操控,只有公开为大家所知,才会公平。只有将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所有重要资料公布于众,让每位投资者平等地享有获知这些资料的机会,从而作出是否投资及投资规模的判断,才能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真正实现,也才能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良性运行。

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均规定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定的披露方式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披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在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各主体在信息披露存在瑕疵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暂停和终止上市的特别规定

股票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持续满足股票上市的条件。否则,就可能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局面。暂停、终止上市,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事由出现时,证券交易所主动或者根据上市公司的申请,决定暂停、终止公司或者证券的上市资格。其中,暂停上市是对上市公司或者证券上市资格的限制,终止上市是对上市公司或者其证券上市资格的终止。

思考题

1.如何理解资本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性?

2.对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进行利弊分析。

3.资本三原则如何在《公司法》中体现?

4.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有哪些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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