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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时救助制度现状调研报告

时间:2022-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解、掌握我省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和临时救助的作用,以及临时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浙江省统计局近日联合省民政厅开展了临时救助实施情况专项调研工作。4个地区2014年救助情况详见表1、表2。

为了解、掌握我省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和临时救助的作用,以及临时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浙江省统计局近日联合省民政厅开展了临时救助实施情况专项调研工作。本次调研我们走访了嘉兴市的嘉善县、海盐县和绍兴市的柯桥区、诸暨市等4个省级试点县(区)的民政部门和20户(名)受助家庭(含个人)。调研结果显示:我省临时救助政策落实良好,临时救助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也积累了许多临时救助经验。其中,4个受访市(县、区)民政部门均已建立临时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临时救助资金专项管理等制度,并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3个市(县、区)建立了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但临时救助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渐凸显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逐步予以完善。

一、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下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江省积极贯彻、及时响应,同年,出台了《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下发《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同时,省民政厅印发《浙江省“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嘉兴市海盐县与嘉善县被列为省级“救急难”工作试点地区,并分别在原有救援制度的基础上于2014年出台了《海盐县“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和《嘉善县困难群众“救急难”实施办法》。被列为省级试点的还有柯桥区和诸暨市。绍兴市柯桥区已率先于2011年11月出台了《绍兴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诸暨市于2012年3月出台了《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4个地区2014年救助情况详见表1、表2。

表1 2014年浙江省4个试点地区救助情况一览表

表2 2014年浙江省4个试点地区救助资金一览表

续 表

二、受访者(救助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抽选了嘉兴的嘉善县与海盐县,以及绍兴的柯桥区与诸暨市4个地区,共走访20户(名)受助家庭(含个人)以及各地区的民政部门。受访者中男性占比55%,女性占比45%,年龄跨度达到71岁(最小10岁,最大81岁),性别、年龄结构较为均衡。19名受访者居住在农村,受访者家庭规模大小差异不一,人口在5人(含5人)的有5户,占25%,1—2人的有8户,占40%。20%的受访者未上过学,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占15%,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从职业看,有50%受访者没有工作;从收入来看,受访者个人月收入均在2000元以下,其中,1000元以下占六成;家庭月收入均在3000元以下,高达九成的家庭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另外,有六成的受访者没有低保。详细情况见表3。

表3 受访者基本情况表

续 表

三、临时救助工作经验

我省自开展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以来,不仅及时解决了因灾因病因(事)故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同时在实施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值得总结推广的经验。

(一)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建设上,嘉善县积极探索,取得较好效果

嘉善县在临时救助工作中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为解决群众临时困难问题,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一是探索社会救助程序,构建“绿色通道”工作机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做到救助程序方便快捷,救助及时。二是探索“急难”发现渠道,构建“快速响应”工作机制。积极探索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建立发现报告和快速响应机制。组建村(社区)民政助理、村民小组长、楼道长、村邮递员网格服务团队105支,联络员达568人。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及时处理、转办救助申请和急难报告,积极落实临时救助措施。三是探索救助程序,构建“急难会商”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联系,整合民政内部和部门之间的政策资源,共同推动临时救助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对重大的救助事项和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事项,由县府办牵头、召开社会救助联席工作会议,协调各方,会商解决,及时有效地救助陷入生活困境的群众,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已召开相关部门“急难会商”5次,3人通过会商审核,发放救助金54394元。四是探索与社会力量衔接,构建“一核多元、多元共助”社会参与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依托各级慈善组织,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在确保政府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同时,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设立慈善救助资金。

(二)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临时救助基础制度建设方面,嘉善县的有关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一是构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平台。嘉善县创新载体,积极搭建临时救助工作平台,在全县9个镇(街道),统一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同时,154个村(社区)统一设立社会救助服务代理窗口,设计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理及时”的工作流程。通过完善救助网点、简化救助程序,精心打造“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同时依托社会服务中心“96345”,设立24小时社会求助热线。二是完善经济状况核对平台。2013年6月份,嘉善县成立了低收入家庭核定中心,出台了《嘉善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试行)》,搭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对申请大额临时救助资金的对象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切实维护了救助工作的严肃性、公平性、公正性。三是完善阳光救助平台。2006年嘉善县开始建设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并根据救助内容、操作方式不断完善,平台也经历了两次升级,在县、镇二级使用的基础上,及时向所有村(社区)延伸,形成了县、镇、村(社区)一网覆盖、分级操作的模式,较好地实现了预期的建设目标,使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全过程更加便捷、透明、规范。同时注重信息采集的质量,并努力增加采集的信息数量。

(三)临时救助最主要的是救急难,其关键的两个字是“急”与“难”,所以必须在时间上尽量能够及时,在救济水平上能尽量满足脱离困难的要求,这方面海盐县的做法值得借鉴

近年来,海盐县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建立起管理规范、资金落实,与城乡低保制度等民生保障政策相衔接,能及时有效帮助城乡居民家庭解决因临时性、突发性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临时救助制度,做到制度健全,落实到位。2010年1月,海盐县出台了《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办法》。2015年5月,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保底线、救急难作用,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针对原救助政策在范围、标准及救助形式和机制上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上级的有关要求不相适应的现状,修订完善了新的临时救助办法。

一是突破户籍限制,拓展救助范围。将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三年以上的外来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暂时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获得补偿、赔偿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二是提升救助标准,增加救助方式。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可以给予每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3528元)的救助,特殊情况的不超过12倍(7056元)。在资金求助的基础上增加了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的救助方式。

三是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时效。在依申请受理的基础上增加主动发现受理程序,情况紧急的可以启动紧急程序。镇(街道)的直接审批权限从500元提高到1000元。受理程序更加合理,更具人性化。

在本次调研中,海盐县5户受访者中,对“临时救助对生活是否有帮助”这一问题,有2人选择“很有帮助”、3人选择“有帮助”,回答明显优于其他3个地区。

(四)加强组织建设,加强领导管理是临时救助及时到位、受困群众生活困难及时得到解决的根本保证

嘉善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坚持“保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不断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嘉善县成立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同时建立健全嘉善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民政部门牵头,25个职能部门共同组成,明确分工领导及联络人,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社会救助信息通报制度,使全体居民在遭遇困难时,得到及时救助,促进社会救助的公平效率。二是加强政策保障。2009年,嘉善县出台了新的临时救助政策,进一步规范了临时救助制度,明确了临时救助程序,细化临时救助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因重大疾病、各种灾害、交通事故、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一次性救助500—2000元。同时对一些情况比较紧急的,采取特事特议的方式审批,后补办相关手续,充分体现了临时救助“救急救难”的工作特点。在此基础上,嘉善县在2014年探索建立完善的“救急难”工作制度体系,出台配套政策、创新服务方式,完善社会救助政策的整合衔接机制,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时救助,真正做到救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三是加强资金保障。为切实帮助遭遇突发贫困的群众解决困难,嘉善县逐年加大临时救助资金预算,2015年将人均筹资3元提高为人均筹资5元,达到190万元。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救助信息不畅,部门联动能力弱

当前,我省社会救助体系主要是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医疗救助、五保供养、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辅,临时救助为后盾的多位一体模式,但各救助制度以及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救助工作主要由各市、县的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同时各地区的财政局、教育局、卫计委、司法局、住建局、人社、残联、妇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也参与部分救助工作,目前各部门之间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导致“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效果不佳,容易造成职责交叉、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推诿扯皮现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不对接、不通畅,救助过程中存在交叉和空白,困难群众的重复救助或遗漏救助经常发生,降低了救助工作的效率,且加大了社会救助成本,导致本就不宽裕的救助资金更加紧张。

(二)救助形式较为单一,资源配置欠合理

按照国发〔2014〕47号文件规定的三种救助方式,一是发放临时救助金,二是发放实物,三是提供转介服务。从调研情况看,各地临时救助的方式比较单一,几乎全部采用现金的方式提供救助,缺乏有效的服务救助,难以满足不同的救助需求,特别是缺乏救助服务供给使某些遭遇突发性事件的家庭难以真正摆脱困难,如绍兴诸暨一户人家在丈夫患癌不治身亡后遭遇儿子溺水死亡的打击,心力交瘁,急需有效的心理干预而非物质救助;嘉兴海盐一户人家男主人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没有工作,仅靠妻子打工养家糊口,之后儿子不幸溺水死亡,使家庭大受打击,生活难以维持,在物质救助的基础上更需要的是及时的心理辅导,让这户家庭早日走出伤痛。

从现实个案来看,群众在遭遇到突发性事件如车祸、主要劳动力意外死亡,或者家庭有重大刚性支出如患重大疾病、子女上大学等,所需救助资金数额一般较大,而不同地区的临时救助提供的帮助力度有较大的差异,如海盐县一户人家女儿查出患有白血病,前后自付医药费达140余万元,花光家中所有积蓄还欠了一大笔外债,最终还是因病情恶化死亡。该户人家获得救助均为最高标准,共获得29余万元的救助,虽然还有很大的缺口没有补上,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家庭的经济压力;而同地区一住户,丈夫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支出医疗费用达30余万元,儿子还小,母亲年迈。由于是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无法报销,肇事方家庭也很困难,无法承担巨额医疗费用。该家庭仅收到1万元的临时救助金,并没有对家庭经济压力产生缓解作用。我省目前的临时救助金额发放存在不均衡的情况,在面对受助家庭面临的诸如疾病、教育等严重问题的时候,救助金额参差不齐,一些家庭能够获得较好的救助,而一些家庭则略显单薄,救助资源在配置方面还不尽合理,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三)基层救助队伍偏弱,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目前我省乡镇(街道)基本上仅有1名民政工作人员,大多数民政工作人员身兼数职,除要负责临时救助等民政工作外,还要承担其他中心工作。村(居)委会基本上没有临时救助方面的专业人才,仅靠村(居)委会干部统筹做好临时救助等民政工作。值得一提的是,随着近年来我省社会救助范围的不断扩大,而且救助项目也已涉及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救助、社会医疗救助、住房救助、五保集中供养、灾害救助、孤残儿童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精简职工救济和临时救助等方面,各类相关政策条款极大地增加了救助服务工作量,同时对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熟悉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实际情况是,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不仅人数少,而且人员调动过于频繁,导致救助人员业务能力不强,经验不足,“专职不专业”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省社会救助的工作效率和救助质量。

(四)申请流程烦琐,“救急”难体现

从此次调研看,多数县(市、区)在操作程序上能够科学合理地简化申请审批程序,缩短办结时限。但也存在少数县(市、区)在实际操作中,救助程序烦琐,申请对象需向村(居)申请,乡镇(街道)民政所调查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救助对象进行集中审批。审批时限上,有的按季审批,有的在年中年尾审批。调研显示,八成的受访群众反映申请救助一个月及以上才能得到救助,另外二成的群众也需要一周以上才能获得救助,这显然与困难群众的急救需求相悖,与临时救助“救急”工作原则不相符,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对遭遇困难的群众给予及时救助,临时救助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五)救助范围有限,“救难”不全面

针对外来常住人口,临时救助的给予只能帮助其解决当前问题,无法得到后期可持续的生活保障。由于低保户籍制度的限定,政府政策方面所能救助范围也因此受限。其次,在我国大部分地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以地级市为统筹区域,新农合医保以县级市为统筹区域,而且分属人社、卫计两个系统管理。此外,对于医保,财力较发达地区政府补贴多些,否则就少些。以上这些因素造成了各地医疗保障水平差别较大,药品目录、起付线、封顶线以及报销比例千差万别。

在我省,原属普通家庭的,因病致贫成为普遍现象。而对于一些特殊病种或者大病医保来说,医疗资源配置的不均衡导致医疗报销的范围、比例不同等都让家庭无法承受巨大的医疗费用。同时,交通事故对社会来讲,是一种经济的损失;对于政府来讲,是一种不和谐因素;对人民群众来讲,是财产方面的损失和精神方面的伤害。在此次调研中发现,意外或交通事故是第二大致贫原因。电瓶车引发的事故最为频繁,然而往往受害方却无从索赔。若经交通部门断定为交通事故的,将无法实现医保报销;若转向事故责任方索赔医疗费,更多的是耍赖皮,最终索赔无果。因此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如何定性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引起民众普遍关注。

(六)宣传不足,群众知晓率低,抗风险能力弱

各地虽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临时救助政策,但宣传面仍较窄,宣传力度也不够。其中,90%的受访对象都是通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主动宣传来了解临时救助政策,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册了解这项惠民政策的人员并不多。除此之外,符合临时救助的群体大多文化水平不高,群众对临时救助政策知晓度与了解度并不高,比较了解的仅占10%,有55%属于不了解政策。

除此之外,在受救助的原因中,因重大疾病接受救助的有8户,占全部受访者的40%。受救助者普遍认为大病救助病种少,医药费报销周期长以及比例不够高。医疗费是导致家庭负担重的主要原因,受救助者认为医疗费为主要负担的有11户,占全部调查总数的55%。同时,受访对象的月收入均在2000元以下,且没有购买任何商业保险,仅有10%的受访者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在遇到突发意外状况或困难时,救助对象没有一个较好且稳定的保障,难以承受巨大的物质以及精神损失。除此之外,很多家庭和个人在遭受一次困难后,有极大的可能遭遇二次困难,这对他们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他们的抗风险能力近乎“零”。

五、政策及建议

(一)整合救助资源,提升部门联动能力

1.完善机制,部门联动。各级民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民政内部业务信息共享,加强与计生、教育、住房、人力、社保等部门的沟通,充分发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重大急难事项部门会商制度的作用,统筹衔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灾民生活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慈善救助等各项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资源,形成救助“叠加效应”,最大程度解决群众遇到的急难问题。

2.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化平台以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总体工作效率,同时有效提升社会救助对象的准确性。整合和完善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及社会救助信息系统,逐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项目的网上申请、审核和审批,为进一步建设全国范围的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做好基础,同时逐步实现异地办理低保和遏止临时救助“骗保”“漏保”“重复保”等现象。

(二)救助形式多样化,资源配置合理化

1.心理干预,助人自助。救助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救助方式也必须适应形势的变化,传统的现金救助方式已不能满足救助对象多元化的需求。相比单纯的资金物质救助,心理治愈、社会功能的恢复与重建、权能的增加对救助对象的影响更大,更可持续。基层政府相关机构可对救助对象自主能力培养方面加大力度,帮助困难群众认清自己的问题,挖掘他们的潜能,提高他们自身求发展的能力。如通过向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指导与培训,增强其生存技能和自信;对流浪儿童提供固定住所,提供适龄教育和信息服务,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助人自助”理念的实践需要广大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同时也需要政府的扶持。

2.多方参与,共伸援手。一方面是推动社会人员介入,扩大临时救助志愿者的队伍,通过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困难群体解决其实质性的问题,保证救助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性,增强了其服务的特性。社会人员的教育程度相对较高,他们会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引导、帮助困难群众走出阴霾,提升他们的维权和监督意识。社会人员(志愿者)介入临时救助,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救助队伍建设,丰富了救助形式,提升了救助效率。二是构建基层协同救助体系,整合政府救助项目、社会慈善组织和公众力量等多方资源,落实与需要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的管理对接,尽力做到全方位叠加救助,最大程度减轻困难家庭的各项负担。民政部门要联合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等民间组织及省内主流媒体,搭建“浙江省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需求信息发布平台”,把资金需求较大的临时救助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发布,由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救助,引导慈善组织、社工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对遭遇临时困难的群众献爱心、伸援手。

3.资金到位,合理配置。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和筹措力度。首先,渠道要广泛。在现有募资平台的基础上,开展更多具有较高社会公信力和号召力的募捐项目,大力开展专项募捐活动,建立捐赠激励机制,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捐赠的积极性,整合各方慈善救助资金,壮大完善慈善基金的规模,使社会救助成为政府救助有力的辅助。其次,标准要灵活。各级财政在继续加大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的同时要根据救助任务轻重、地方经济水平,对经济欠发达、救助任务重的地区给予倾斜。不同困难程度的家庭应给予不同的救助帮助,切实缓解其家庭经济压力。

(三)壮大基层队伍,提升业务水平

1.夯实基础,增加力量。对于县及乡镇(街办)的社会救助机构,考虑到现有行政编制与所需人员配置的数量差异,建议在规定的行政编制之外,可按救助对象的一定管理比例机动地增加部分专项事业编制。经初步测算,县级按救助对象的万分之四—六、乡镇(街办)按千分之五—六确定专项事业编制比较合适。在乡(街)一级,如事业编制不能解决,可以采取由民政部门聘请救助专干的做法,政府也采取外部购买服务的形式,在村(居)委会设立专项社会救助站,并由基层有关民政部领导,出面聘请社会救助协理员,双方合作共同做实社会救助的基础工作。

2.稳定人员,提升业务。防止工作人员流动过于频繁,提高基层干部以及专职人员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救急难”方面的优势,积极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技巧引入社会救助服务。要更加准确判定急难对象的救助需求,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方式,在给予遭遇急难居民必要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由社会工作者针对不同急难情况的居民开展政策咨询、急难状况评估、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除此之外,经常对专职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或是经验交流等活动,使得相关人员之间能够得到有效持续的沟通交流,信息交互,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群众。

(四)提升救助效率和水平,切实做到“救急救难”

1.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临时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由民政部门以转账的形式汇入救助对象的银行账户,但是由于救助对象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为主,他们大部分不会操作ATM机,银行排队时间久。建议迁移救助窗口,定期将小额度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到乡镇,通过基层工作人员以现金发放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用与现金等价的物资实施救助。为及时快捷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资金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资金,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这样既能保证救助对象更准确、更真实,也能发挥临时救助“救急”的作用。

2.授人以渔,自我提升。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一部分的家庭由于遭受意外导致家庭困难,而临时救助仅能提供暂时的、一次性的帮助,后续诸如“住房困难”“治病费用高”“就业困难”等生活保障性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家庭依旧不能从根本上脱离困难。这就需要在实施临时救助的过程中做好配套援助工作,例如职业培训、优先就业等政策的倾斜,让困难家庭在获得救助解决当下燃眉之急后,有机会可以提升自己的能力,逐渐减少对政府救助的依赖。这样,才能在根本上做到“救难”。临时救助制度的终极目的应该是做到“授人以鱼”向“授人以渔”的转变,培养救助对象的生存技能,提高他们自我发展的能力,“济贫”与“扶贫”双管齐下,力图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提升群众知晓率,多方监管防腐败

1.有效宣传,深入人心。加大政策宣传,首先各阶层领导班子要给予临时救助政策前期宣传工作高度的重视,召开专项会议统筹安排部署各项下级工作。向各市、县提供相关救助政策培训,要求其充分认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基层民政部门可编制简单直观、实用性强的宣传资料,宣传临时救助政策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内容,提高临时救助政策的群众知晓度。充分借助广播、移动通讯、宣传栏等平台,持续不断地宣传救助政策;在人员密集度较高的地区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可定期开展政策咨询日,向群众讲解相关救助政策。通过各级部门的推广协作,多方位纵向化宣传和普及临时救助政策,努力实现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群众满意、社会认同的管理及实施目标。群众了解相关政策,也能更有效监督政策的实施情况,如资金是否足额发放、程序是否透明,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等问题。在群众监督之下,才能真正让临时救助政策实现公开透明。

2.保险保障,自我抵御。调研中发现,受访者在遇到突发意外状况或困难时,救助对象没有一个较好且稳定的保障,难以承受巨大的物质以及精神损失。除此之外,很多家庭和个人在遭受一次困难后,有极大的可能遭遇二次困难,而他们普遍没有购买任何保险,抗风险能力近乎于“零”。相关部门有必要加大对意外伤害等各类保险的普及宣传工作,提升他们自我抵御风险的能力。

3.监督机制,防止腐败。一是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一般来说,各级政府的民政、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对临时救助负有监督责任。民政部门依法承担监督职责,审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临时救助机构财务运行情况的监督。健全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避免相互间推诿。政府相关部门需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严厉惩治擅自挪用、骗取救助资金等不法行为。通过建立社会救助监督热线,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有效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同时,大力引导社会监督。社会公众通过缴税的方式间接性地向困难群体提供帮助,是理所当然的监督主体。社会公众监督主要体现在通过有效途径,如电话、网络等了解救助资金的使用去向。社会公众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获取临时救助相关信息。更为重要的是,重视自我监管。重视内部监管,加强临时救助机构自身的监督管理,让每一个救助项目开展情况、每一笔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并在网站上及时公布,让社会公众能够清楚地了解到救助资金的使用去向,降低社会公众的质疑。其次,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监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严厉制裁,减少内部腐败滋生,有效遏制骗取救助资金或物资等不法行为。

(六)加强相关法规及制度建设,健全救助体系

1.统筹医保,资源均衡。当前,从专业角度把异地就医分成三个层次、五个群体,其中疑难杂症、重大病患需要异地转诊的群体呼声较高。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就是实现医疗资源配置的均衡。要尽快实现全国统筹,实现参保人员标准统一。提高统筹层次,既是提高医保公平性的需要,也是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的重要条件。基本10%左右的群体是需要跨省异地就医的,即使这样,还是要有一个分级诊疗转诊的制度安排,引导大家合理地就医。全国大部分省份要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跨省就医直接结报。优质医疗资源更多地下沉,而不是完全集中在大城市、特大城市。如果真正能够做到了这一点,更多的群众就可以在基层或者在本地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这样不仅个人异地就医的成本可以降低,整个社会的成本也会降低。

2.电车法规,亟待完善。一方面,规范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责任,要求他们按照标准生产产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才能在源头上遏制“超标电动车”的出现;另一方面,可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国务院条例或者政府规章制度上,对超标电动车做出相关的类似于机动车的规定,包括驾驶人年龄、驾驶人资格以及车辆牌照等,这样就为司法机关处理电动车交通事故提供很好的法律依据。

3.法律体系,规范行为。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推进临时救助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为了促进临时救助制度的健康发展,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出台专门的《社会救助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救助体系以及临时救助制度加以规范,对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救助资金、救助标准、救助方式及审核审批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证临时救助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通过法律形式规范社会救助体系以及临时救助制度,保障临时救助制度“救急救难”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社会科技处 张宁红 王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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