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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实行特许经营之理由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速公路的管理主体设计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或事业法人。高速公路的特殊之处还在于其本身所具有的鲜明的级差效益,即由于公路的等级不同,提供相同的服务时所产生的效益并不相同,比如相同的汽车在完成相同的运输工作时,使用高速公路比使用一般公路得到的效益要高。高速公路的级差效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汽车行驶成本较低,行驶时间得到节约,行驶里程缩短,交通事故的概率降低的效益。

1.高速公路的特殊性

我国《公路法》第六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与一般公路相比,高速公路在经济方面以及管理方面具有其特殊性。

经济方面,高速公路有三个比较明显的特征,即基础性、系统性、公益性。基础性是指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的基础性的作用。在专业生产和分工协作的基础上,现代市场经济中,人员的交往、物资的流通以及信息的流通等均需要高速公路提供便捷、高速、安全的交通服务。系统性是指高速公路的建设需要进行系统性的规划,此外,高速公路服务于整个国民经济系统,它不是单单服务于某一领域,而是服务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服务于生产、流通、消费的整个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公益性这点在前文已经论述过,这里需要与普通公路相比,高速公路作为收费公路的主要组成部分,更应该强调它的公益性,防止基于特许经营协议而造成的对公路本身的公益性的侵蚀,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公路除具有公益属性外,还具有特殊的商品属性,这是公路所固有的本质属性[21]。高速公路具有商品性,首先是因为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更重要的一点是,高速公路建成后会进行交换以获得必要的价值补偿。就目前我国的高速公路情况而言,它既不是像国家财政投资建设的公路那样免费使用,也不是仅供生产者自身消费和使用,它只能用于交换,并且在特定公众有偿使用后,获得其价值补偿。

管理方面,与普通公路相比,其建设以及运营的过程更加复杂。高速公路的管理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筹资以及建设管理。二是建成后的经营、开发、养护以及交通安全管理。针对前一部分的管理工作已经有较为系统和详细的法律法规进行指导和规范。目前产生矛盾较多的是后一部分的管理工作。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其管理主要指两方面,一是有关投资的管理,即高速公路的投资主体筹集资金建设以及经营管理以收回投资并实现盈利的全过程,例如收费管理、监控通信管理以及服务区及沿线的经营开发。二是公路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路政、运政、收费稽查、交通安全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由此便导致了高速公路的管理呈现出来不同于一般公路的复杂性。首先为内容的复杂性,相较于一般公路而言,高速公路还包括监控通信管理以及服务区和沿线开发管理。其次是主体的复杂性。高速公路的管理主体设计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或事业法人。而普通公路只有行政管理部门一个主体。最后是管理类别的复杂性。管理主体既有商业性质的公路管理企业,还有事业性质的公路管理事业法人,还有政府的行政部门。而普通公路却只有行政性质的管理。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不同于一般的公路,有很多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管理。

2.高速公路的级差效益

高速公路的特殊之处还在于其本身所具有的鲜明的级差效益,即由于公路的等级不同,提供相同的服务时所产生的效益并不相同,比如相同的汽车在完成相同的运输工作时,使用高速公路比使用一般公路得到的效益要高。高速公路的级差效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汽车行驶成本较低,行驶时间得到节约,行驶里程缩短,交通事故的概率降低的效益。高速公路的这种特性决定了高速公路的再生产模式将不同于一般公路,高速公路可以通过直接收取通行费的方式直接与使用者进行买卖,从而进行价值补偿。有这种“级差效益”作经济保障,就为高速公路的筹资、建设及管理采用不同于一般公路的市场经济方式奠定了基础,例如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股票或债券等方式融资,以及建成以后通过收费经营或经营权的有偿转让来偿还贷款等等[22]

【注释】

[1]李丰.从法律的视角简谈机场特许经营权.法制与社会,2010,5(中):第97页.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5月1号生效,目前现行有效.

[3]李志娜.论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的物权法定位.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第4页.

[4]《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号生效,目前现行有效.

[5]《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5年5月1号生效,目前现行有效.

[6]张兴祥.中国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64.

[7]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发表了题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的讲话。

[8]第53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德】H.Maurer,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元照出版社,2002:201.

[10]丹尼尔·F·史普博,余晖,何帆等译.管制与市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326.

[11]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16.

[12]吴念祖.机场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务.政府法制研究,2007,8:33.

[13]钟雯彬.公共产品法律调整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48.

[14]单宇驰.论我国公路特许经营的法律属性及其相关制度的完善.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9:15.

[15]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33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号生效,目前已被修订.

[17]【美】E·S·萨瓦斯,周志忍译.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05.

[18]欧盟:《公私合作与共同体公共合同与特许法律绿皮书》,2004年,第3页.

[19]【英】达霖·格里姆赛,【澳】莫文·K·刘易斯,济帮咨询公司译.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基础设施供给和项目融资的全球革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52.

[20]万静.代表委员热议公私合作:完善法律吸引民间资本.法制日报,2015-3-6(6).

[21]吴德俊.公路经营权的法律分析.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第5页.

[22]黄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思考.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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