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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特许经营合同须经批准或登记后方能生效,即特许经营合同一经成立即为生效。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完成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义务,实现权利人权利的过程。特许经营合同变更是指特许经营合同条款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经营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节 特许经营合同

一、 特许经营合同概述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概念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就特许经营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书面协议。

特许经营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不同,特许经营合同可以分为直接特许经营合同、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分特许经营合同;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的不同,特许经营合同可以分为单体特许经营合同和复合特许经营合同等。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

1.特许经营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基于特许经营行为的营利性属性,特许经营合同体现为一种双务有偿的特征,即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相互负有义务并享有权利,同时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特许费用。

2.特许经营合同是无名合同

在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中并不包含特许经营合同,因此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是一种非典型性的合同。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不仅应当遵守《合同法》,同时也适用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具体规定。

3.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非常复杂,其中不仅包括特许经营权利的转让、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取、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培训服务等与特许经营生产活动直接有关的内容,也包括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以及信息披露等公平竞争的内容。

4.特许经营合同具有持续性

我国法律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特许经营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这一方面是出于对被特许人经营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是对特许经营相对人——客户利益的一种制度关怀。

二、 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

1.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

鉴于前述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殊性,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不仅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大多采用书面标准/格式合同的形式,即特许人提供给各个被特许人的合同均为同一标准文本,这不仅意味着特许人可以减少谈判成本,对各加盟商采用同一标准;也有利于特许人统一特许经营标准,对特许经营同盟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需要说明的是,若特许经营合同采用标准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则应按照《合同法》第39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履行说明义务并遵循有关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2.特许经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特许经营合同自然也不例外,即特许经营合同自特许人、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上签字盖章时,特许经营合同成立。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特许经营合同须经批准或登记后方能生效,即特许经营合同一经成立即为生效。虽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了特许人的备案制度,但特许人的备案义务与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并无关联。

需要注意的是,特许经营合同本身虽无必须批准或者登记后方能生效的规定,但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例如,《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特许经营合同中有商标使用许可条款的,就应当向商标局备案。

三、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

1.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或者内容:

(1)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2)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特许经营的内容实际上就是被特许人所享有的特许经营权的具体权能,包括了权利行使的前提、范围、期限,以及特许经营权的许可形式,到底是采用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其中特许经营费包括加盟费、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加盟费”是指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时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俗称“入门费”。“使用费”是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期间按一定标准和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其他费用”则是指被特许人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的除加盟费、使用费以外的产品价款和服务报酬,如广告费分摊、委托代理费用以及保证金等。

(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其包括初始指导培训和后续支持培训期间,双方关于培训内容、时间、方式、地点、费用承担等项。

(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7)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8)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别规定

除上述基本条款和内容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合同的下列条款作出了特别规定:

(1)特许经营期限条款。在我国,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场合,不适用这一规定。

(2)特许人的持续支持条款。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3)特许经营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保障条款。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4)推广、宣传费用条款。此项条款包括:①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② 特许人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③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四、 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1.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

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完成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义务,实现权利人权利的过程。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与普通合同的履行规则一致,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

特许经营合同变更是指特许经营合同条款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特许经营合同变更后,新合同条款将替代原来的条款,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3.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

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是指特许经营合同所确定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不再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情形。特许经营合同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届满。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经营合同自然终止。在此情形下,特许经营合同所约定权利已经实现,合同义务也已经履行,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均已实现。

(2)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即由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合同尚未到期时,由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形,主要有:第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第二,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授予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第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3)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合并为同一人。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若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因特许经营者的合并分立而归为同一经营者时,相应的特许经营合同亦得解除;对特许经营者双方而言,特许经营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对原特许经营活动的第三方——客户、债权人而言,则由合并后的经营者概括承受原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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