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许经营的由来
特许经营(Franchise)有别于分销方式,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早期,当时欧洲的啤酒酿造商,以许可和资金合同方式,与酒吧和酒馆签订了各种啤酒和麦酒的专营合同。1863年,Singer缝纫机公司在美国建立第一个消费品特许体系。在19世纪90年代,汽车和软饮料业采取了特许经营作为主要的分销手段。20世纪30年代,汽油生产商采用特许经营进行产品零售。它们是最早采用特许经营的领域,并一直延续至今。它们属于产品和商标特许。市场营销和经济学的文献将该类型特许称为第一代特许体系,其特征是受许人仅仅以特许人的商标来分销一种产品。(1)
20世纪50年代,快餐、酒店、娱乐、租赁服务将特许经营的概念整合到他们的商业策略中,焦点从原来的产品分销渠道转移到特许人完整的商业思想的所有权,特许人将它租赁给受许人。这就是第二代特许——商业模式特许,包括产品、服务、商标,以及整个商业模式本身,即一个市场策略和计划、操作手册和标准、质量控制,以及持续双向交流。
Marko Grühagen (2000)提出了商业特许经营共有的四个基本特征:(2)第一,特许人拥有一个名称、思想、机密过程、产品、专用设备、商誉;第二,合同规定受许人使用专用产品,甚至整个商业模式,这决定了产品、商标和商业模式特许的差别;第三,特许人通过合同来控制,受许人通过合同来行使商业经营的权力;第四,受许人获得这些权力,要缴纳加盟费、忠诚费,支付使用特许人服务的费用。此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给出了特许经营的三个要素:(3)许可(License) 、收费(Fee) 、控制(Control) 。
研究者将特许经营的特征和要素归纳出来具有重要意义。以此基本上可以将特许经营与许可、分销、自由连锁(联号,比如最佳西方酒店集团) 、合作社等概念和现象区分开来,这些组织和实体缺少特许经营特征和要素中的一个或几个,因此不属于特许经营。
随着特许经营的深入发展,一种新的现象出现了,即多店特许经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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