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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成为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途径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境外上市的法定条件以及审批程序作了较为严谨的规定,则使得众多有志于境外融资的企业望洋兴叹。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告》,无疑给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开出绿灯,大量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走出国门,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并由离岸公司控股国内企业的方式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

第二章 离岸公司成为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途径

一、中国证监会取消对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之法律意见的审核

2000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向各律师事务所发出《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涵盖的内容,并规定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应先报告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负责受理法律意见书,办理程序为:(1)如认为法律意见书陈述的事实不清楚或发表了不恰当的法律意见,将对律师进行书面查询,律师应及时作出修改补充;(2)证监会可就有关外商投资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问题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3)如没有进一步意见,则在收到法律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法律部函复律师事务所。

2003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告》之附件《中国证监会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项)》。该附件第26项取消了上述行政审批项目,即废止《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离岸公司成为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途径

由于《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境外上市的法定条件以及审批程序作了较为严谨的规定,则使得众多有志于境外融资的企业望洋兴叹。实际上,《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境外上市企业所设定的财务标准,如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等等,甚至要高出境外许多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标准,特别大大高出二版市场或创业板市场标准。

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告》,无疑给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开出绿灯,大量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走出国门,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并由离岸公司控股国内企业的方式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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