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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公告和征集受让方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主体企业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为了创造产权交易的竞争环境,主体应该广泛地征集产权转让受让方。在征集受让方时,主体企业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后,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同样的受让条件选择受让方。

四、产权转让公告和征集受让方

(一)产权转让公告

产权转让公告应由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按规定的时间公开披露,对于重大的产权转让项目或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有特殊要求的,主体企业可以与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委托协议另行约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应当包括的内容:①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②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③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④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⑤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⑥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⑦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主体企业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出具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

(二)征集受让方

为了创造产权交易的竞争环境,主体应该广泛地征集产权转让受让方。在征集受让方时,主体企业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有:①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③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后,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同样的受让条件选择受让方。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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