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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时间:2022-06-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企业财产买卖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行为公开化是指企业产权转让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企业财产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转让内容限定化是指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企业财产买卖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产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从法律角度看,企业产权转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首先,企业产权转让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缔结、带有意志性、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企业产权转让中由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买卖企业财产合同受国家法律规范的调整,因而获得法律关系的形式。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而按照法律规范缔结的企业产权转让关系又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在企业产权转让关系中既包含着国家的意志,又包含着当事人的意志。企业产权转让的内容是依照合同行为所产生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一经确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正确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否则,国家要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保证企业产权转让的实现。

其次,企业产权转让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外,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又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企业产权转让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一是地位平等。参加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当事人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别,真正平起平坐。二是意志表示平等。企业产权转让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平等表示意志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第二,企业产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自愿产生、对应、有偿的。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企业财产买卖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由双方自愿确定的,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互为等价的。通常,一方享有的权利就是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一方从对方得到对等价的报偿。

最后,企业产权转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比,还具有自己的某些特点:一是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既多元化,又特定化。主体多元化是指参加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成分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既可以是企业主管机关也可以是企业;既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可以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主体特定化是指每一个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特定的。二是企业产权转让行为要公开化,转让内容要限定化。行为公开化是指企业产权转让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企业财产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转让内容限定化是指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企业财产买卖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是企业产权转让客体确定化。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客体简单地说是企业,是企业财产,既包括有形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还可能包括无形资产,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企业财产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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