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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①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在《著作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行为。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享有的的专有权利。注册商标超过有效期没有续展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子任务五 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技术转让

(一)技术转让的含义及标的

(1)技术转让的含义

技术转让就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转移技术的行为和活动。具体地说,就是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通过法定形式(合同形式),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它不仅是技术知识及随同技术一起转让的机器设备在空间的移动,而且包括技术在新环境中被获得、吸收和被掌握的有机统一的完整过程,即技术转让不但包括技术的传递,还包括对技术的消化、吸收、扩散及创新

(2)技术转让的标的

技术转让的标的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即专利、版权和商标;二是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及专有技术;三是不具有或不再具有知识产权的公开技术,如计算机软件。

(二)技术转让的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技术转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转让方)通过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协议,将专利所有权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转让费用的转让形式。

(2)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具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转让方),通过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转让费用并得以申请专利的转让方式。

(3)技术秘密转让。是指技术秘密的拥有方(转让方),通过签订技术秘密转让协议,将技术秘密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转让费用并获得技术秘密拥有权的转让方式。

(4)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转让方),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用并在专利有效期内使用该专利的转让方式。专利实施许可包括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三种形式。

根据《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规定,国际技术转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各种工业产权的转让、出售或授予许可。即以转让或许可合同的方式提供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商标权为内容的技术知识。

(2)以可行性研究、计划、图表、模型、说明、手册、公式、技术规则或详细工程设计和训练设备、技术咨询服务和管理人员服务以及人员培训等方式,提供专有技术和技术知识。

(3)提供工厂和设备的安装、操作和运用以及交钥匙项目所需要的技术知识。

(4)提供将要或已经购买、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机器、设备、中间产品或原材料的取得、安装和使用所需要的技术知识,提供工业和技术合作安排的技术知识。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该概念最早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于17世纪50年代提出,后来由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继承和发展。

2.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标记,是一种没有形体的财富。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2)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知识产权的范围由法律规定,必须通过法律加以确认。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排他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同一知识产权,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同时对同一属性的知识产品享有权利。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利,在空间效力上受地域限制。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5)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受到保护,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其客体就会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及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1.著作权及法律保护

(1)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2)著作权的保护

①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的有效期,在保护期内,著作权人的著作受法律保护,超过保护期,该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不再享有专有使用权。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在《著作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②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作品使用人在一定期间、一定范围内以一定方式试用其作品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③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行为。《著作权法》的规定,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专利权及其法律保护

(1)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享有的的专有权利。它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人或申请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并禁止他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的某种特权,是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排他权。

(2)专利权的保护

①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3.商标权及其法律保护

(1)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使用于一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经营者或同类服务业经营者的显著标记。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普通商标。由于我国商标权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只有注册商标所有人才对其商标拥有独占、排他的权利,即商标权。

(2)商标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因注册而取得专用权,从而得到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是法律保护的基本条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可以无限续展。注册商标超过有效期没有续展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课后训练

学以致用

1.什么是技术和技术管理?

2.什么是技术创新?技术创新的具体对象是什么?

3.什么是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改造的内容是什么?

4.新产品的概念和开发新产品的程序是什么?

5.什么是技术转让?技术转让的内容是什么?

6.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是什么?

知识拓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简称W IPO)是一个致力于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

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组织系统中的16个专门机构之一。它管理着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各个方面的24项国际条约(16部关于工业产权,7部关于版权,加上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到2007年6月15日,成员国有184个国家。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成为它的第90个成员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根源可追溯到1883年。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诞生了。这是第一部旨在使一国国民的智力创造能在他国得到保护的重要国际条约。这些智力创造的表现形式是工业产权,即: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巴黎公约》于1884年生效,当时有14个成员国,成立了国际局来执行行政管理任务,诸如举办成员国会议等。

1886年,随着《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结,版权走上了国际舞台。该公约的宗旨是使其成员国国民的权利能在国际上得到保护,以对其创作作品的使用进行控制并收取报酬。这些创作作品的形式有:长篇小说、短篇小说、诗歌、戏剧;歌曲、歌剧、音乐作品、奏鸣曲;绘画、油画、雕塑、建筑作品。同《巴黎公约》一样,《伯尔尼公约》也成立了国际局来执行行政管理任务。

1893年,这两个小的国际局合并,成立了被称之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常用其法文缩略语BIRPI)的国际组织。这一规模很小的组织设在瑞士伯尔尼,当时只有7名工作人员,即是今天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个有着184个成员国和来自全世界95个国家的约938名工作人员并担负着范围不断扩大的使命与任务的充满活力的实体——的前身。

随着知识产权变得日益重要,这一组织的结构和形式也发生了变化。

1960年,BIRPI从伯尔尼搬到日内瓦,以便与联合国及该城市中的其他国际组织更加邻近。

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以便进一步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

1970年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经历了机构和行政改革并成立了对成员国负责的秘书处之后,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变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肩负着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任务,这一任务得到了联合国会员国的承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现今三个最主要的管理知识产权条约的国际组织(后两个国际组织不是知识产权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设有联络处。

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搬入总部大楼。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世界贸易组织(W TO)签订了合作协定,从而扩大了其在全球化贸易管理中的作用,并进一步证明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关键术语

技术技术管理技术创新技术引进与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与管理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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