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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广告法》第七条对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内容,《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

问题14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国家对企业发布的广告信息有什么要求?

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构成广告的关系人,他们共同完成广告业务。广告主是提出做广告的企业或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专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是发布广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等单位。广告关系人之间的基本业务流程为:企业或个人要将需要做的广告,委托广告公司策划,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等媒体单位,向社会大众或特定对象发布广告信息,并支付广告公司和媒体的广告费用,完成整个广告业务。

国家对企业发布的广告信息内容和表现形式有以下要求:(1)广告内容要做到真实、合法与健康。《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消费者。”《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广告法》第七条对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内容,《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此外,《药品广告管理方法》、《医疗器械广告管理方法》、《化妆品广告管理方法》、《食品广告管理方法》、《酒类广告管理方法》、《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对各种奖券广告管理的通知》等单项法规,对相应的广告内容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2)广告形式受到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道德的约束,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在广告内容做到真实性、合法性、道德性的前提下,体现公益性、独创性、可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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