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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意义上的谈判程序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今国际社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已经成为了国家的一项强制性义务。《非战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谈判是在国际法上公认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首选方法。协议是谈判过程的最终结果,协议的签署意味着谈判的成功。拟定书面协议也是谈判各

第一节 国际公法意义上的谈判程序

在当今国际社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已经成为了国家的一项强制性义务。1899年7月29日签署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也被称为1899年海牙第1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在各国关系中尽可能防止诉诸武力,各缔约国同意竭尽全力以保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1928年8月27日《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又称《白里安—凯洛格公约》、《巴黎非战公约》或《非战公约》)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非战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第2条又进一步规定:“缔约各方同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1945年6月26日签署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谈判是在国际法上公认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首选方法。

谈判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争端得到谅解或求得解决而进行的直接交涉,包括澄清事实、阐述观点、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互相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2]。我国已故国际法学家周鲠生认为:“国家间处理争端之正常的方法是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谈判协商解决。一些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都着重首先外交方式通过直接谈判的途径……事实上,在国际社会中,国家间许许多多的问题经常是通过直接谈判方式协商解决的,这是正常的处理国际争端的方法。”[3]谈判过程中,完全由当事方自己解决争端,外界不能施加压力。另外,更重要的是,由于谈判的目的是争端当事方就互相冲突的主张达成一致,因此不存在谁是输家谁是赢家的区分,因此双方都可以从外交往来中获益。[4]

谈判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谈判是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争端双方独立进行的,这样可以避免外界的不当干涉。比如在领土争端或海洋水域划分争端中,以谈判解决纠纷的情形较为普遍。我国政府就明确表示,我国与东南亚某些国家关于南海领土争端,可以由当事国通过直接谈判解决,不接受其他国家参与其中的所谓解决南海问题的“国际机制”。[5]第二,谈判既可以解决已经产生的国际争端,又可以防止国际争端的出现,或者为未来可能出现的争端做必要准备。通过谈判解决已经产生的国际争端自古有之,自不待言。即使国际争端尚未发生,或只是出于萌发状态,争端双方也可以通过谈判消除争端。目前,许多国家之间建立热线电话和战略对话就是很好的谈判平台,通过此平台可以消除某些误解,或就某些议题达成一致。例如,2009年7月27—28日、2010年5月24—25日、2011年5月9—10日中国与美国举行了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通过这对话,中美就经济议题展开讨论,并达成多项共识,避免了不必要的贸易摩擦。[6]第三,谈判达成的协议易为当事国遵守。通过谈判所达成的解决方案是当事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完成的,一般都能得到当事国的自觉遵守和执行。

一般而言,正式的外交谈判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准备阶段。准备阶段虽然不是谈判的实质阶段,但是准备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谈判的进程。在此阶段,谈判各方首先需要确定自己的谈判目标和底线。其次,谈判各方收集对方和与议题有关的信息,制定谈判的议程、对策和策略。谈判议程是指谈判各方进行谈判的程序,包括谈判的时间、地点、参与谈判的人员级别和座次的排序。谈判议程直接关系到谈判能否顺利进行,因此受到谈判各方的重视。谈判对策是指针对谈判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预先制定的应对方案。由于谈判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无法完全预料的,因此谈判对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在谈判的过程中不断的修订与完善。谈判策略是指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谈判底线与目标确定的谈判技巧。运用这些谈判技巧可能会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谈判目的或使得谈判能够顺利进展下去。在国际谈判中,谈判各方都非常重视谈判的准备,只有经过精心准备谈判才有可能取得成功或谈判才有可能取得进展。“外交无小事”,谈判准备工作必须慎之又慎。

第二,导入阶段。导入阶段是谈判各方人员进入会场落座后,正式谈判前的阶段。在导入阶段,谈判各方需要将自己的谈判人员介绍给对方。当然从外交礼仪上来说,如果谈判一方为东道主,其有义务接待对方的谈判人员,应当对对方的谈判人员有所认识。但这并不妨碍在正式谈判前自我介绍以及将本方的人员介绍给对方,对方再介绍自己的谈判人员。这些看似简单的介绍和握手等形式有利于形成一种良好的谈判氛围。认识之后,谈判双方可能还会有简短的互相寒暄。寒暄的话题通常与正式谈判的议题无关。这些寒暄主要也是为了活跃谈判气氛,使其不至于过分紧张。

第三,实质谈判阶段。实质谈判阶段也就是谈判各方讨价还价的阶段。这个阶段可以分为概说、交锋和妥协三个部分。概说部分是谈判各方阐述自己对某一议题的观点、立场。在此阶段,谈判各方才真正了解对方对谈判议题的看法和解决议题的办法。很显然谈判各方对同一个议题的看法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存在分歧,否则谈判就没有进行下去的必要了。谈判各方都会努力地全面理解对方的态度,只有全面了解对方,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证据,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交锋也就是谈判各方的辩论,是谈判中最为关键,也是最为困难的部分。交锋的最好结果是对方完全接受自己的观点,按照自己预定的谈判目标达成协议,不过现实中,这样的情形不太多见。因此,妥协就成为了必要。若要使谈判取得成功,谈判各方需要在坚持自己底线的情况下,作出灵活、务实的让步,只有各方都作出让步,谈判才能取得进展。在平衡各方利益基础上作出妥协可能会产生双赢的局面;大多数情况下,一味地固执己见只能带来两败俱伤的结果。

第四,协议阶段。如果谈判各方取得了进展,达成了一致,需要以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协议是谈判各方将它们的谈判结果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的一种方式。虽然在国际上也会出现口头协议,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为了解决国际争端而举行谈判所达成的协议一般都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是谈判过程的最终结果,协议的签署意味着谈判的成功。拟定书面协议也是谈判各方非常重视的一个环节,有时可能为了一个用词双方都会僵持不下。协议采用的语言文本也会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至于协议的类型可以是条约,也可以是备忘录,还可以是联合声明等,只要协议本身表明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即可。协议的签署也就意味着谈判正式结束。

国际公法意义上的谈判与世贸组织的磋商不完全相同。例如,前者是主权国家解决争端的方法,后者的争端方法不一定非得是主权国家,这是由世贸组织的性质决定的;前者是争端方法自愿采取的解决方法,后者具有强制性,争端方要想通过世贸组织解决争端就必须经过磋商程序。通过前者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国际法,通过后者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世贸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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