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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合同类型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种合同方式,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见的费用因素的主要风险,承包人承担通货膨胀因素的次要风险以及通货膨胀因素外的其他风险。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建设项目的合同类型共分成三大类: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3.3.1 建设项目合同类型

在我国,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项目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139]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发包人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人、易于进行支付计算。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施工详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准确计算工程量。总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这是建设工程施工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总价被承包人接受以后,一般不得变动。所以在招标签约前,必须已基本完成设计工作(达80%至100%),工程量和工程范围已十分明确。但工程范围不宜过大,以减少双方风险。也可阐明分期完成和分期付款办法。这种形式适合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工程要求十分明确的项目。

(2)可调总价合同。报价及签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总价合同。但在合同条款中双方商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料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这种合同方式,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见的费用因素的主要风险,承包人承担通货膨胀因素的次要风险以及通货膨胀因素外的其他风险。工期较长(如一年以上)的工程,适合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这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明确的情况下(但技术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值。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发包人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这类合同的缺点是发包人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

Turner and Simister(2001)设定了五种合同类型[140]

(1)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商所有付出的成本可得到补偿,再加上一个认可的收益。认可的收益可以是总成本的百分数,也可以是一个固定费用。

(2)以核定的进度表为基础的按实结算:承包商得到约定好的成本费率,例如一个人工每小时多少钱,最后计算共花了多少人工时,不管生产率水平如何。

(3)以核定工作数量清单为基础的按实结算:业主在约定的生产率水平和单位费率下,核定后按每单位付款。

(4)以核定的材料清单为基础的按实结算。

(5)固定总价:承包商可获得一个固定价格,对全部工作的一笔总费用,主要预先说明精确的工程量,承包商按工程量报价。

这五种合同类型中的(2)、(3)、(4)都是属于按事先约定好的单价进行结算的合同,只是结算的工程量确定标准不同,因此,这三类合同可以归为同一类,与我国的单价合同类似。可见,Turner and Simister的分类与我国建设项目合同类型分类基本一致。建设项目的合同类型共分成三大类:总价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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