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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

时间:2022-04-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发包人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人、易于进行支付计算。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对成本加酬金合同而言,要注意成本支出合理性、可靠性依据的收集,有利于工程的顺利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其他价格形式三种类型,如图1-1所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图1-1 常用合同类型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做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明确的情况下(但技术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发包人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人、易于进行支付计算。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施工详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3.其他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主要以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体现。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发包人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这类合同的缺点是发包人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但目前流行的主要有如下几种: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成本加保证最大酬金合同。

(1)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它与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相似,但是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酬金是一笔固定金额的酬金。采用该种合同形式,承包人会从尽快取得酬金出发,关心缩短工期。

(2)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发包人对承包人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施工管理费等按照实际直接成本全部据实补偿,同时,按照实际直接成本的固定百分比付给承包人一笔酬金,作为承包人的利润。但是这种合同形式不能有效地鼓励承包人关心缩短工期和降低成本,因而对发包人不利。

(3)成本加奖金合同。根据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单价表确定一个目标成本,而后根据目标成本确定酬金数额,可以是百分数的形式或者是一笔固定酬金。然后,根据工程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另外确定一笔奖金,当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时,承包人除从发包人获得实际成本、酬金补偿外,还可以根据成本降低额得到一笔奖金,当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时,承包人仅能够从发包人得到成本和酬金的补偿。如果超过合同价的限额和工期的要求,还要处以一笔罚金。

(4)成本加保证最大酬金合同。首先确定限额成本、报价成本和最低成本,当实际成本没有超过最低成本时,承包人花费的成本费用及应得酬金等都得到发包人的支付,并与发包人分享节约额;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最低成本和报价成本之间,承包人只能得到成本和酬金;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报价成本与最高限额成本之间,则只能得到全部成本;实际工程成本超过最高限额成本时,则超过部分发包人不予支付。

对成本加酬金合同而言,要注意成本支出合理性、可靠性依据的收集,有利于工程的顺利结算。目前,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适用于抢险救灾项目、风险较大、工期较短、技术简单的项目。

【例1-1】 “非典”时期小汤山医院工程建设即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类型,参加施工的单位仅用6天就完成了占地面积60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病床1000个,以及连接公路的道路一体的主体工程建设。此种合同适合在招标时设法确定实际工作范围或高风险的工程使用。招标的时间比较短,但造价控制比较困难,而且因承包人不需承担风险,因而失去提高效率及防止浪费的意愿,因而导致工程造价偏高。

具体工程项目选择何种合同计价形式,主要依据设计图纸深度、工期长短、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确定。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总体来说,采用单价合同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要求,并且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索赔的特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宜采用单价合同。而且在实践中最常用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的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例1-2】 某基础土方工程,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按实结算。承包人A采用挖基槽方案中标,中标后,A想方设法以种种理由变更投标施工方案,尽可能修改为大开挖方案。

【分析】 对于一般多层建筑工程,如果采用挖基槽方案,基础土方工程造价通常只占工程总造价的2%左右,由于挖方量少,准备回补的土方一般都可以堆放到现场而无须倒运,但是,如果采用大开挖方案,挖方量将会增加5~10倍,大量的土方将无法堆放在现场,需要运到场外临时堆土点,基础施工完成后再倒运回现场,这样,按大开挖方案的基础土方工程造价(按定额计价)就可能会比挖基槽方案高出5~15倍,从原来占工程总造价的2%左右上升到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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