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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在非传统安全上的合作机制和行动措施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与东盟在非传统安全方面签署了《东盟和中国关于在非传统安全问题领域进行合作的联合声明》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非传统安全问题领域进行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在非传统安全问题领域的交流合作上,相互信任、平等友好、互利合作地制定了一系列的合作机制和行动措施。东盟欢迎中国参与东盟现有的与反击跨国犯罪相关的合作。中国与东盟双方将制订中、长期合作计划。

二、中国与东盟在非传统安全上的合作机制和行动措施

中国与东盟在非传统安全方面签署了《东盟和中国关于在非传统安全问题领域进行合作的联合声明》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非传统安全问题领域进行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自己是一个和平发展的大国、负责任的大国。

在非传统安全问题领域的交流合作上,相互信任、平等友好、互利合作地制定了一系列的合作机制和行动措施。2002年11月4日,第六次中国—东盟首脑会议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会议签署了《东盟和中国关于在非传统安全问题领域进行合作的联合声明》(简称《联合声明》)。文件指出:双方“深切关注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严重的性质,例如毒品贩运、包括贩运妇女和儿童在内的人口走私、海盗行为、恐怖主义、武器走私、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计算机犯罪;这一问题已成为影响地区和国际安全的重要的不确定因素,对地区和国际的和平与稳定构成了新挑战”。2004年1月10日,中国和东盟的政府部长级会议签署了《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非传统安全问题领域进行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简称《谅解备忘录》)。

2004年11月29日,第八次东盟—中国首脑会议通过的《实施东盟—中国和平与繁荣战略合作关系联合声明行动计划》(简称《联合声明行动计划》)中,专门列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

(1)实施2002年11月在金边签署的《联合声明》和2004年1月在曼谷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达成协议的措施和行动;

(2)共同开发2005年的工作计划和今后年度工作计划,以实施《谅解备忘录》,重点是相互感兴趣的实质性活动和项目;

(3)通过现有机制,例如东盟跨国犯罪高级官员会议与中国的磋商、东盟—中国回应危险药品合作行动(ACCORD)、东盟加三国(东盟与中日韩三国)关于跨国犯罪的部长会议,以及东盟加三国关于跨国犯罪的高级官员会议,加强抗击跨国犯罪的合作,等等。

2006年10月在南宁签署的《中国—东盟纪念峰会联合声明》中强调:“我们承诺保持高层往来;加强在非传统安全问题上的合作与信息交流;促进包括反腐败在内的刑事司法和执法合作;鼓励国防及安全官员之间的交流;共同努力维护本地区的海上安全;以东盟为主导,加强灾害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地区合作,包括灾后重建和恢复。”

上述的重要的相关文件表明,中国和东盟双方制定的在非传统安全问题领域上主要的合作机制、形式、机构有:

合作的基础和目标:中国—东盟双方“确认应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合作,这些原则和规范具体体现在《联合国宪章》和《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之中,并尊重所有国家的法律制度”。2004年的《联合声明行动计划》提出:“发动并支持以根除贫困、社会经济不平等和不公正为目标,以及以促进生活标准,尤其是不发达地区贫困群体和人口的生活标准的提高为目标的发展项目;因为,如果要防止新成员加入犯罪集团和恐怖组织,就必须找出、致力于消除和根除其根本原因,否则就不可能成功地消灭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

合作的组织机构:《谅解备忘录》中双方同意的执行机构是:由东盟秘书处协调东盟各成员国的相关机构,由中国公安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双方执行机构将通过磋商,确定合作的细节、程序和安排。双方将每年在工作层面举行一次会议,开发交流信息,互通情报等多种机制的合作,并制订下一步的合作计划。东盟欢迎中国参与东盟现有的与反击跨国犯罪相关的合作。《联合声明》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国与东盟将尽可能利用现有的机制进行合作,例如东盟关于跨国犯罪的部长会议和关于跨国犯罪的高级官员会议。中国与东盟双方将制订中、长期合作计划。在《联合声明行动计划》中还强调:“通过现有机制,例如……东盟—中国回应危险药物合作行动、东盟加三国关于跨国犯罪的部长会议,以及东盟加三国关于跨国犯罪的高级官员会议。”

合作的优先领域:现阶段合作的优先领域是抗击毒品贩运、包括妇女和儿童贩运的人口走私、海盗行为、恐怖主义、武器走私、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计算机犯罪。

合作的主要形式:

(1)人员交流和培训:双方将其相关执法官员和专家开展人员接触和交流,举行执法经验研讨会,交流抗击恐怖主义、毒品贩运、海盗行为和国际经济犯罪等的经验。举行相关人员的培训班,进行毒品控制、法医科学、移民管理和计算机犯罪等方面的培训。

(2)信息交流:双方在服从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条件下,交流非传统安全问题的特殊设备和技术相关的信息。在情报共享、调查与证据收集、逮捕与押解犯罪嫌疑人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合作。

(3)联合研究:双方支持专家和学者在非传统安全问题领域进行合作研究。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提供短期技术服务和进行巡视研究。

(4)执法合作:双方依照各自国家的法律,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尽可能鼓励和相互提供最充分的执法合作。在搜集证据、追查犯罪收益、缉捕和遣送逃犯等方面加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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