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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效力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即债权转让的通知自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债权转让后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导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而仅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主张权利。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债权转让的当事人之间,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合同一经签订,就在债权转让方、受让方之间生效。对外效力,主要是在原债权人、新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发生约束力,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通知到达主义,《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债权转让的通知自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债权转让后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导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而仅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主张权利。这一点早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判决书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已经得以印证。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并无争议。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不构成违约,受让人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原债权人返还;与之相对应,如果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债务人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构成违约,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债务人仍应向受让人清偿,向受让人清偿后债务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这一点在《纪要》第二条有所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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