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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的转让“完善”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金融债权的转让“完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章规定了金融债权转让完善的方法,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完善主要涉及经过完善的应收账款转让在发生混合时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样才能构造一项安全的资产证券化交易,既实现融资的目的又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金融债权的转让“完善”

美国《统一商法典》(后文简称《统一商法典》)第9章规定了金融债权转让完善的方法,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完善主要涉及经过完善的应收账款转让在发生混合时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统一商法典》规定的完善方法

完善(perfection)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章所规定的一种制度。它是指在应收账款转让给SPV之后,SPV必须要将相关的财务报告进行登记,才能使转让能够对抗第三人的请求,这种登记措施就称为完善。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章(1999年修正)适用于应收账款、动产票据、无形的金钱给付与本票(Payment Intangible and Promissory Notes)的担保与买卖。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修正后的《统一商法典》将应收账款的定义予以扩充,使其不仅包括信用卡应收账款、健康保险应收账款,而且包括“任何的获得款项的权利,此种权利的产生是因为财产被授予或转让或处分”,实际上这就意味着可以适用于因为特许经营和技术转让而形成的应收账款。而“无形的金钱支付”则包括贷款参与和商业贷款[31]

修正前的《统一商法典》第9章规定,完善一般通过在债务人和担保资产所在地登记财务报告来进行。但是,由于债务人和担保物的所在地往往难以确定,修正的《统一商法典》第9章规定了两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规定在大多数的案件中由债务人所在地,而不是由担保物所在地的法律来决定完善应该采取的方式。二是规定如果债务人的所在地难以确定时,通过推定的方法来加以确定。根据修正法的第9-307条的规定:注册的法人,其注册地视为该公司的所在地,无论发起人的资产或业务在哪一个州;如果发起人是外国公司,则其所在地为发起人的主要营业所在地,如果该外国公司只有一处营业地,那么该地即为其所在地,但同时要求上述各该地都有公共的登记制度。如果外国公司的所在地没有登记制度,那么其所在地应该视为在哥伦比亚特区。当然在哥伦比亚特区登记根据外国法是否取得完善的效果,这不是由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决定的问题,而是由该外国法决定的问题。[32]

(二)应收账款之款项“混合”的完善问题

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重要的完善问题就是资金混合时的完善问题,具体地说,就是根据应收账款收取的款项支付给了发起人或者与发起人的一般营业资金相混合时的完善问题。如果没有根据《统一商法典》的要求进行完善,而后来的担保权人或者受让人就其权利进行了登记,那么后来的权利人的权利将优先于原来的权利人,而且当发起人破产时,受让人也不能够对破产托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33]

《统一商法典》第9-306条(4)款规定在发起人破产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支付的款项同发起人的其他资金混合的,就不再具有经过完善的法律地位,发起人的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对此都有请求权。解决混合问题的办法就是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将款项支付给独立的闭锁账户(Lockbox);或者通知债务人直接将款项支付给SPV。

一旦SPV建立并对交易进行了构造,仍然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证应收账款的转让能够对抗第三人的请求以及在破产程序中受到保护。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第9-102条中规定,在债账和动产契据上的利益的转让,无论是为了担保的目的还是为了转移所有权,都必须根据该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完善(常常是通过登记UCC-1财务报告来进行)。[34]该条的官方评论解释说起草人觉得非常难以确定某一项转让是买卖还是担保的标准,所以对这两种情况都规定了相同的登记制度。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使第三方知道应收账款上的利益的转让,以便它们在同发起人交易或者对发起人提供信用的时候不会被误导。

总之,在资产证券化的内部交易构造中,要实现隔离发起人破产风险的目的,既要对SPV的章程进行精心的设计,防止SPV因为本身法律形式上的缺陷遭遇风险;又要对资产转让中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规范,避免破产法院在发起人破产时作出对SPV不利的判决;还要对完善的问题给与充分的重视,并对由于混合所产生的问题事先有所防范。这样才能构造一项安全的资产证券化交易,既实现融资的目的又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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