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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能批量转让的债权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某些不能批量转让的债权,分析如下:首先,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及国家公共政策的债权,被列入禁止转让项目,正是合同法规定的因为合同性质决定而不能被转让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争议。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某些不能批量转让的债权,分析如下:

首先,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及国家公共政策的债权,被列入禁止转让项目,正是合同法规定的因为合同性质决定而不能被转让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争议。

其次,对于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是否禁止转让存在争议。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按照《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除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提供担保外,其他情况下不得进行担保,因此理论上国家机关是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国家机关既然不能担任保证人,当然就更不能担任借款人、抵押人了,因为无论是借款、保证还是抵押,都是国家机关从事于非职能性的活动,这与国家机关的职责是相悖的。之所以国家机关成为债务主体或担保主体,有其历史背景,在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机关作为地方基建项目的投资主体,往往为了筹集建设资金或直接向商业银行贷款,或指定借款主体并以自身信用作为担保。国家机关成为债务主体或担保主体是历史遗留问题,如果不禁止此类债权的转让,将会增加政府负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再次,上述规定个人贷款不能批量转让,即对于个人贷款只能通过单户或在10户/项(之后变更为3户/项)以内非批量方式转让。2005年11月10日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14号)第二条也对此有相似规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依法对个人贷款进行全额追偿,不得采取打包出售、打折减免等方式处置。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为何可以对法人的贷款进行批量转让,而对个人贷款却不能呢?其中的逻辑百思不得其解。由于个人贷款金额相对较小,户数又多,在短时间期难以处置,如果不能通过批量转让,银行只能继续持有,一方面增加银行的管理难度,另一方面无法缓解和降低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也影响银行的信贷质量和利润指标。在实务中,有的银行铤而走险,采用非批量转让的方式,即9户/项组包进行大批量定向协议转让,虽然表面上不违背《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但实务中已经有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此受到了银监部门的处罚。此外,有的银行采用置换的方式,即通过发放小企业贷款置换“个人经营性贷款”,改变贷款的性质,然后再进行批量转让,这种方式虽然不违背《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但实务操作中难度较大,银行也面临较大的风险,需要债务人极力的配合才能完成。

最后,合同中当事人约定限制对债权进行转让的条款,一般称之为债权转让合同的“禁止转让条款”“禁止转售条款”,《合同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都有规定,存在“禁止转让条款”的合同债权人不得转让。但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债权转让的效力,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即债权人违反约定转让了债权,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法律效力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内部效力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外部效力是指对合同权利受让人能否取得债权的影响。有观点认为,法律既然规定了存在“禁止转让条款”的债权不得转让,就是对“禁止转让条款”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的认可,违反该规定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受让人不能取得债权。还有观点认为,当前尚无法律法规禁止不良债权的转售,因此,对于禁止转售条款,其只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款,该条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仅止于该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当第三方受让人善意无过错地受让该债权时,能否因此确认该合同无效,从而牺牲善意第三人的合同期待利益?若强调“禁止转让条款”完全具有否定转让合同的效力,势必会增加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增加市场的交易风险,不利于金融债权流转。因此对于转让行为要区分对待,分情况讨论。在《物权法》中存在善意取得制度,即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债权和物权理论虽然是分离的,但可以借鉴物权理论的处理思路,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虽在结果上达到了善意取得的效果,但实质上与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并不相同。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采用上述思路,更倾向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综合情况报告》(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7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2期)均认为:应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只要第三人受让该债权时不知道该条款,且对此不知不存在过错,该债权转让合同即为有效。“禁止转让条款”仅仅成为当事人向违反该约定的对方当事人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而不能成为否定其后手合同效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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