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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不能请求解除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解除使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法定解除,指合同成立后,因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而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属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属双方解除,应由双方就合同的解除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解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合同的解除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的一方,对相对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四节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解除,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因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而使合同效力溯及的消灭的意思表示。

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合同解除以合同成立为前提

合同解除是对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前,终止其效力。

(二)合同解除应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理由

合同一经成立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有解除的理由。解除合同的理由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

(三)合同解除是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或当事人就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虽然存在合同解除的理由,当事人不提出解除的,或者不能就解除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继续有效。

(四)合同的解除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合同的解除使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但该消灭是否具有溯及力,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合同解除的效力,不仅及于未来;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可以溯及既往。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根据合同解除的理由是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将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指合同成立后,因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而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属单方解除。法定解除理由,在我国由《合同法》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的一般解除条件,即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和违约行为。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一方的违约行为

具体包括:(1)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默示毁约,指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将不再履行其合同义务。(2)迟延履行,根据合同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而一方没有履行,迟延履行已经没有意义了。对此,合同相对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3)履行不能,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使该当事人丧失合同履行能力时,合同相对人可提出解除合同。

(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任何一方均得提出解除合同。约定解除亦属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的条件,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

(三)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指在合同成立后完成履行前,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双方法律行为。协议解除属双方解除,应由双方就合同的解除意思表示一致。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应以合同的方式进行,并应以合同的成立条件判断协议解除是否成立。例如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就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等。双方就合同解除意思表示一致时,即为合同解除的生效之时,双方也可以商定合同解除的具体生效时间。

三、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的解除并不因存在合同解除的事由而当然地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发生解除权。合同因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发生解除的效力。是否行使解除权,由合同当事人自主决定。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可以直接向合同相对人提出解除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作出裁判。在单方解除,当事人向相对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解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作出。在此期限内当事人不提出解除的,解除权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解除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一经解除,合同效力消灭。是否为溯及的消灭,应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合同一经解除产生以下后果:

(一)恢复原状

所谓恢复原状,指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该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对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存在履行也不存在恢复原状问题;合同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得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接受履行的一方有义务返还所受领的履行。履行为交付财物的,原物存在的,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作价补偿。以提供劳务或者物的使用为标的的合同,如保管合同、租赁合同等,因不可能恢复原状,应返还相应的价款或者酬金。

(二)赔偿损失

因合同的解除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的一方,对相对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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