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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优势地位的确定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和第19条分别规定了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判定依据和推定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依据。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2月专门发布了《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定》。

二、我国市场优势地位的确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和第19条分别规定了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判定依据和推定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优势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优势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优势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述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优势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优势地位。”

对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优势地位,除了市场份额因素外还应综合考虑其他相关性因素。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2月专门发布了《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定》。该规定第10条的规定,在确定市场优势地位时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的数量和市场份额、商品差异程度以及潜在竞争者的情况等。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认定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应当考虑该经营者控制销售渠道或者采购渠道的能力,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数量、合同期限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以及优先获得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及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认定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应当考虑该经营者的资产规模、财务能力、盈利能力、融资能力、研发能力、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等。对于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的分析认定,应当同时考虑其关联方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认定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应当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经营者之间的交易量、交易关系的持续时间、转向其他交易相对人的难易程度等。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认定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应当考虑市场准入制度、拥有必需设施的情况、销售渠道、资金和技术要求以及成本等。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优势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该《规定》的第11条规定了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情形,包括: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其中有第(2)、(3)种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优势地位。另外,该《规定》的第12条规定,被推定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能够根据本规定第10条所列因素,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不具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则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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