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哪些情况下,作品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只要付酬就可使用

哪些情况下,作品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只要付酬就可使用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刊登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8.哪些情况下,作品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只要付酬就可使用?

在下列各种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只要按规定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作品刊登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刊登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