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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求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因此,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取消了贸易审批制,改为实行备案登记制。国际服务贸易因涉及许多部门,因此该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在修订前,中国的自然人是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求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果双方的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当然,《公约》第1条还对通过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适用进行了规定,对此我国进行了保留。

在我国2004年《对外贸易法》修订之前,根据原《对外贸易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在对外贸易经营主体方面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制度,即只有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才能进行进出口贸易。这种许可制度不符合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签署的《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关于“中国将在加入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的承诺。因此,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取消了贸易审批制,改为实行备案登记制。依据该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国际服务贸易因涉及许多部门,因此该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据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第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而在修订前,中国的自然人是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当然,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并不意味着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从事进出口贸易,事实上,经营外贸仍然需要依法办理资格备案、工商登记及其他执业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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