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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举的权利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印度宪法第三篇“基本权利”中除“总则”外,设置“平等权”、“自由权”、“反剥削权”、“宗教自由权”、“文化教育权”、“宪法补救权”等部分,详细列举其中所涉及的基本权利。“文化教育权”包括保护少数民族利益、少数民族建立教育机构的权利等。“宪法补救权”主要规定了促请最高法院实施本篇规定的基本权利的权利、议会有权修正本篇规定的基本权利使之适用于军队、立法对本篇条款的影响等内容。

一、列举的权利

近代以后各国制定的宪法多采取列举的方式来规定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自由,列举的基本权利自由涉及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上构成一个整体,以此来凸显个人在国家和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主体性地位。下面仅概括性地介绍两种代表性的列举方式。

1.条列式

条列式是指宪法典中规定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在“章”或“编”的标题下均以“条”(条以下有款的划分)为基本单位,按照次序加以排列,不再按照基本权利的内容设置相应的标题加以归类。采用这种方式的有中国、日本、荷兰、古巴、芬兰、德国、希腊、伊朗、荷兰、俄罗斯等国家的宪法。内容上,一般先规定人权保障或权利行使的原则,然后规定平等权、生存权、人的尊严、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思想及表达自由、结社自由等,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环境权、劳动权、文化权、特殊群体的权利等规定得比较靠后。

2.分层式

根据基本权利的内容或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性质,将基本权利划分为不同的部分设置相应的标题,在其下以“条”为基本单位来规定基本权利详细内容的一种列举方式。采用这种模式的代表性国家主要有印度、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家的宪法典,此外,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也是采用的这种模式。如印度宪法第三篇“基本权利”中除“总则”外,设置“平等权”、“自由权”、“反剥削权”、“宗教自由权”、“文化教育权”、“宪法补救权”等部分,详细列举其中所涉及的基本权利。其中“平等权”包括:法律上平等、禁止歧视、公职受聘机会相等、废除“贱民制”、废除衔称等。“自由权”包括言论自由、生命和人身自由、刑事程序上的权利(法无明文不为罪、禁止双重危险、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不受任意逮捕和监禁。“反剥削权”包括禁止人口买卖和强迫劳动、禁止雇用童工。“文化教育权”包括保护少数民族利益、少数民族建立教育机构的权利等。“宪法补救权”主要规定了促请最高法院实施本篇规定的基本权利的权利、议会有权修正本篇规定的基本权利使之适用于军队、立法对本篇条款的影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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