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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式和列举式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主要是在与土地征用有关的法律中,用列举法详尽地列出可以启动土地征收权的公共(公益)事业,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106]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可以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可以使公民准确理解其含义,也为法院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审查标准。

(一)两种立法模式:概括式和列举式

1.概括式

有些国家如美国、德国,考虑到个案情况的千差万别,很难用列举的方式穷尽各种情形,宪法和法律往往使用较多不确定法律用语,并赋予执法者和法官解释这些不确定用语的自由裁量权,由执法者根据其法律理念和对法律目的、原则、精神的理解,就具体个案的情形作出最适当的解释。如果相对人有疑义或异议,可诉诸法院。目的在于通过正当程序缓和法律在个案中的刚性,防止僵硬和机械法治主义以过分的形式公正损害实质公正。在与土地征用有关的法律中,仅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方可动用土地征用权”,对究竟哪些属于公共利益却并未加以明确界定,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105]

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模式符合“公共利益”作为一个开放式的概念的特征,有利于针对具体问题作出有效的决定,往往要求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对公共利益、公共目的进行界定或确认,由行政机关执行,法院不审查立法,只对行政行为予以监督;但是这种立法模式也容易留下权力滥用的漏洞,需要通过加强程序制约作用来防范。

2.列举式

有的国家或地区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则通过具体法律、法规明确公共利益的涵义和范围,使之具体化。主要是在与土地征用有关的法律中,用列举法详尽地列出可以启动土地征收权的公共(公益)事业,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如日本在土地收用法中共列举了35项可以行使土地征收使用权的事业。[106]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可以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可以使公民准确理解其含义,也为法院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审查标准。列举的模式无法穷尽所有事项,因此,列举模式往往带有原则性的兜底条款,便于灵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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