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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较的方法是人们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对人们认识事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尽管各国的宪法存在很多方面的差别,但在基本方面都是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这决定了宪法属于性质相同的事物。基于上述,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可概括为不同国家宪法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时候采取的原则和制度的相同和不同之处。

一、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比较宪法学的存在建立在对不同国家的宪法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时采取的原则和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之上,通过这种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各国的宪法,至少是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宪法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时采取的原则和制度有哪些方面的相同或相似之处,哪些方面存在差别,然后对其原因进行分析,从中把握各国宪法所采取的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原则和制度的历史基础、价值取向、文化背景和现实依据,了解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所具有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对作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宪法所具有的多样性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发现不同国家宪法之间的最大公约数,为它们之间的借鉴提供指导。

比较的方法是人们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对人们认识事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具有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对事物进行比较必须满足这样的条件:一是所要比较的事物在基本属性上相同或者是属于同一类别;二是这些事物之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别。如果同一类事物之间没有差别的存在,也就失去了进行比较研究的可能性。从人们的认识规律和习惯来看,在对事物进行比较的时候,寻找事物之间的相同之处固然重要,更多的时候是要发现事物之间的差别所在。

尽管各国的宪法存在很多方面的差别,但在基本方面都是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这决定了宪法属于性质相同的事物。但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发展程度等存在差异,宪法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时采取的原则和制度也不可能完全一样,有些原则和制度仅仅为某个国家所独有,其他国家的宪法不实行;有些原则和制度虽然从形式上看在几个国家之间存在着相同之处,但遵循的原理和实现的途径实际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别。正是这种属性上的相同和内容上的差异的存在,才为我们进行比较研究创造了可能,也才使我们的比较研究具有了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基于上述,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可概括为不同国家宪法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时候采取的原则和制度的相同和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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