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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形式的比较虽然在理论上可以将宪法划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但就当今世界而言,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成文宪法。

二、比较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比较宪法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对象之间实际上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研究范围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宪法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时采取的原则和制度涉及哪些方面,有哪些具体的存在形式可以成为我们认识的对象。据此,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形式的比较

虽然在理论上可以将宪法划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但就当今世界而言,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成文宪法。尤其是伴随着立宪技术的发展与各国之间的相互借鉴,各国的成文宪法在体系、体例、结构等方面的趋同性程度在提高。通过对宪法形式进行比较分析,可以描述出宪法形式的发展演变轨迹,反映出世界范围内立宪技术的发展程度,为不同国家在立宪技术上的相互借鉴提供指导。

2.宪法理论的比较

无论是成文宪法还是不成文宪法,都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既作为制定或创设宪法制度时所遵循的根本准则,又作为将各种宪法制度统一起来形成有内在联系的整体的依据,并以之指导宪法的变迁与实施。宪法理论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证明宪法所具有的正当性的思想、学说、主义,构成一个或某些国家在制定宪法、规定有关的制度和原则时的依据,如人民主权、权利神圣、权力有限等思想。宪法的成立是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综合发展的背景下出现的,但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可能自动转变为具有法性质的宪法规范,需要制宪者主观意志的参与,因此,宪法的制定既包括制宪事实的力量,也包括将宪法加以正当化的权威与价值。为了使宪法成立的事实合法化,需要合法制定宪法的行为,使宪法成立的事实具有法律的性质和意义。二是对宪法进行研究而形成的有关理论与学说。这些理论与学说,多表现为对宪法文本中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的研究,内容涉及其规范含义、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去进行发展和完善。由于各国宪法文本规定的内容不可能完全相同,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别,因此,针对其进行的研究而形成的理论与学说自然不会完全一样,需要对其进行比较研究,从中来发现哪些方面具有普遍性,哪些方面具有特殊性,从而为人们认识和了解不同国家宪法内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提供根据。

3.宪法内容的比较

宪法内容是指各国宪法确认的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时应采取的原则和制度。所有国家的宪法都是以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为核心的,追求的核心价值也是一样的,但在采取的具体制度上,不同国家的宪法之间事实上并不相同,即便是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甚至还有些内容为个别国家宪法所独有。因此,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将不同国家宪法在内容上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充分展示出来,分析这些相同或不同形成的原因,才能使我们对各国宪法内容的了解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也就是透过表象而把握实质,才能对不同国家宪法之间那些表面上看起来相同或相似的规定是否为真正的相同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

4.宪法实践的比较

宪法作为法律,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实践,即将宪法的规定运用于现实的国家权力规范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实际中。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有一定的宪法规范作为依据,但是,由于宪法规范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与高度概括性,面对纷纭复杂的国家权力的运用和公民权利保障的现实时,如何能够将宪法规范本身的要求与所要解决的问题作最大限度的联接,实现二者之间最高程度的吻合,并不是从具有高度概括性的宪法规范本身就能直接找出答案的,需要宪法适用者运用其主观能动性,基于自己对宪法精神的领悟,根据所面对问题的性质与特点,将宪法规范的抽象性规定或一般性要求,运用于具体问题的解决之中,必要的时候,加以类型化的概括归纳,从中提炼出一些对同类问题具有指导性或准据性的原则,可以使抽象的宪法规范因此而具体化,实现在宪法适用上的平等,即同样的问题同样处理,不同的问题不同对待,避免宪法规范所体现的普遍正义在适用于具体问题的时候出现牺牲个别正义的不良后果。如关于平等权的保障,美国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就创造出了“三重审查基准”;在言论自由的保障上,建立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恶劣倾向”等标准,就是非常典型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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