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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学的历史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王世杰、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学》,在结构上可以说标志着中国的比较宪法学乃至于宪法学体系的形成。1985年,北京大学龚祥瑞教授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的出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比较宪法学方面的开山之作。

四、比较宪法学的历史

1.比较宪法学的产生

比较是人们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通过比较发现了事物间的异同,认识到了某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质,从而形成关于特定事物的概念。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准则,生活在同一地球上的人类,都离不开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这个主题。但由于不同地域的人们跨入文明时代的时期、方式不同,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及信仰等方面存在差异,在解决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时所采取的方式就会呈现出多样性,当这种多样性的方式借助于法律的强制性来实现时,就为我们在它们之间进行比较提供了基础。

法律之间的可比性虽然在法律产生之后就已存在,但直到19世纪才被人们广泛地应用,逐渐地发展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正如法国比较法学家R.达维所言:“尽管过去在法学研究中也偶然使用比较方法,然而在19世纪前,比较法本身还没有被承认为法律科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或法律科学的一种基本方法,特别是在法律教育上没有起到任何作用。”[1]比较法学在19世纪的兴起,一是立法发展的需要,二是对外贸易的需要。

“比较法学”兴起之后,其研究主要限于宏观的领域,尤以私法领域最为盛行。后来逐渐开始向法学的各学科拓展,包括宪法学领域,产生了“比较宪法学”。因此,“比较宪法学”是从比较法中派生出来的,是比较法学的分支学科。

2.比较宪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的比较宪法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学习和移植西方国家的宪法制度、宪法理论的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比较早的比较宪法学方面的著作和教材有:1907年刘嘉猷编著的《中外宪法比较》和刘作霖编著的《比较宪法》;1912年王黻炜编著的《比较宪法学》(1928年再版)和梁启超编著的《各国宪法异同论》。其他的则有1927年王世杰、1931年程树德的《比较宪法》;1927年丁元普、1928年四川大学、1931年汪馥炎与章友江、1933年周逸云与费巩、1934年阮毅成、1940年章友江等的《比较宪法学》;1933年吕复的《比较宪法论》;1936年萨孟武的《政治学与比较宪法》;1936年王世杰、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1948年马质的《比较宪法论》。其中影响最大者当推王世杰初版于1927年,再版于1928年,增订第三版时(1936年)与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在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宪法学以及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或多或少都难以摆脱西方国家成熟的宪法学体系的影响,甚至有些著作基本上是国外宪法学体系在中国的翻版。而王世杰、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学》,在结构上可以说标志着中国的比较宪法学乃至于宪法学体系的形成。该著作对西方宪政理论以及对社会主义苏联的新制度的介绍比较客观,并在此基础上对当时中国政府的政治和制宪活动提出了深刻的批评,为中国宪法学的学术独立性格树立了良好的风范。最值得注意的是,该著作开创了以个人基本权利自由理论为宪法研究核心的宪法学学术体例,彰显了个人权利高于国家权力的宪政意识。因而,“对个人基本权利的认识和对各项宪法制度的比较研究将中国的宪法学研究水平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宪法学的研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与旧中国宪法学所使用的是一套完全不同的话语体系,因而难以在二者之间建立起继承或传承的关系。再加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宪法学研究的法律规范文本也与旧中国的宪法文本存在性质和内容上的巨大差别,因此,这些就决定了新中国的宪法学除了照搬苏联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成果外,基本上是在与过去发生断裂的状态下进行的。更何况,受苏联法学理论和阶级分析观念的影响,比较的方法被作为非科学的方法而受到严厉的批判,自然也就不能将其运用于宪法学的研究,并建立起作为法学分支学科的《比较宪法学》。然而,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虽然《比较宪法学》未能建立起来,但在1954年宪法制定的过程中,我们实际上并没有完全能够避免比较方法的运用。不仅学者们围绕着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制定在学术研究中开始了一定范围内的比较宪法学研究,而且当时的制宪者在起草宪法草案时也参考了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以及旧中国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3]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中国在法学教育中未能设置比较宪法学的课程,也未能建立起比较宪法学的体系,但无论是在学术研究领域还是在制宪的活动中,都实际存在着比较方法的运用。但从严格意义上讲,比较方法的运用可能是自觉的,也可能是不自觉地。而作为比较宪法学的形成,一定是以比较方法的自觉运用为前提的,并且基于该方法的运用,形成了与其所关联的学科相独立的学术研究体系为标志的。以此而论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一直到1985年之前,中国的法学学科中是不存在比较宪法学这一分支学科的。虽说在1978年以后,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教育开始步入恢复和发展的时期,尤其是1982年宪法在起草过程中和通过以后,学者们对比较宪法的研究给予极大的重视,对其的重要性也加以强调,但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基本上是以“外国宪法”或者是“资产阶级国家法”的名义来开设课程和对教材命名的。

1985年,北京大学龚祥瑞教授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的出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比较宪法学方面的开山之作。其内容由“第一章宪法的概念”、“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宪法的实施”、“第四章公民权利”、“第五章国家机构”、“第六章政治团体”等部分组成。虽然作者指出:“本书是著者过去两三年间在北京大学法律系讲授‘外国宪法’和‘比较行政法’这两门课程时编写的。”[4]也就是在讲授时以“外国宪法”命名,实际上则具有典型的《比较宪法》的性质。此后,一些比较宪法学方面的著作和教材相继出版,主要的有:武汉大学何华辉教授的《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吉林大学张光博教授的《比较宪法纲要》(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步云研究员主编的《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广辉教授的《比较宪法学》(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江苏省社会科学研究院赵树民教授的《比较宪法学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北京大学沈宗灵教授的《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中央党校王红教授主编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主编的《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这期间,商务印书馆于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7年均再版了王世杰、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该著作虽然写作于60余年前,但就其内容、体系结构及学术观点来看,在今天仍不失其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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