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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对于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调整对象来看,票据法调整的主要是票据关系。既然票据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都具有平等性,符合私法的主要特征,那么票据法从性质上来说就是私法。商法和民法的关系为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票据法属于商法的一种,当然票据法也是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法体现出明显的强制性色彩,票据法中充满强制性的条款,对强制性规范的违反将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票据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在法学理论上有广义票据法和狭义票据法之分。广义的票据法是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包括狭义的票据法之外,还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具体规范。如民法中民事行为、代理等的规定,刑法中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等。狭义的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及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票据法又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是票据法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不但包括票据法法典,还包括其他调整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如票据法实施细则、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等。一般意义上的票据法,即为狭义的票据法。[6]

二、票据法的性质

(一)票据法是私法

私法主要的特点在于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平等性。从调整对象来看,票据法调整的主要是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发行、转让、承兑、保证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而是否从事票据活动,票据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意识自治。因此票据关系具有平等性,而不具有命令与服从的上下等级性。即,票据法调整的对象具有平等性。从调整方法来说,票据当事人从事票据活动、实施票据行为,采用的是权利义务设定的方法,如有当事人一方利益受到损害,采用的是民法上的利益补偿原则。因此,票据法的调整方法即为民法的方法,也具有平等性。既然票据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都具有平等性,符合私法的主要特征,那么票据法从性质上来说就是私法。

(二)票据法是私法中的商法

票据行为是传统商法中的绝对商事行为,票据法是调整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作为私法两大支柱之一的商法,从调整内容上来说,可以分为商事组织法和商事行为法。商事组织法是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运行、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范;商事行为法是调整商人从事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票据法所规范的票据行为,在历史上早已经出现,如我国古代出现的使用“飞线”和“交子”的行为,中世纪意大利城邦国家间使用的“汇兑证书”的行为。这都是商人之间为了便利资金汇兑和异地结算而实施的早期票据行为。后来国家为了规范这些行为,将其规范在商事法律中。因此,票据行为属于商事行为,是传统的绝对商事行为。当然,票据法即为商法的范畴。

(三)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商法和民法的关系为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票据法属于商法的一种,当然票据法也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关于代理的规范都是票据法的一般规定,对票据行为和票据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票据法关于票据和票据活动的具体规定,是对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规范及代理规范的具体应用。从法律适用上来看,对于票据和票据活动,票据法有规定的,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等规定,民法对票据法起着指导和填补空缺的作用。

三、票据法的特征

(一)强制性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和融资的功能和作用,属于一个国家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票据行为是否规范不但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金融秩序、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尽管票据法属于私法,国家对票据行为的干预却是非常强的。票据法体现出明显的强制性色彩,票据法中充满强制性的条款,对强制性规范的违反将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要式性的规定,如果票据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票据法的强制性规范,轻则票据行为无效,重则整个票据无效。

(二)技术性

票据法具有大量技术性规范,体现出专门性、科学性、职业性,没有经过专门的学习和训练,是无法掌握并运用票据法处理实际票据问题的。这与一般民法上的伦理性规范不同,对于伦理性规范,如诚实信用、借债还钱、孝敬老人等,就算不经过专门学习,单凭伦理传统、社会良知都是可以知晓和遵守的。首先从票据法中的术语和概念来说,都具有专门性和科学性,如汇票、本票、支票、出票、承兑、参加承兑、背书、保证、参加付款等。这些术语,没有经过专业学习,单凭字面意思是无法理解它们的含义和区别的。其次从票据行为的格式和方式来看,也是具有技术性的。如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出票人签章。不经过专门学习,凭传统和良知是无法知道的。还有关于票据权利、票据责任、票据抗辩、票据的无因性等规范都由技术性规范组成。由此可见,票据法具有技术性。

(三)国际统一性

商法具有国际性,作为商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票据法也不例外,而票据法国际统一立法运动促使票据法体现出更强的国际统一性。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经济活动跨越国界,国际支付和结算越来越频繁,作为支付和结算的重要工具,票据必然会在不同国家之间流通,这客观上要求各国票据法具有统一性,以方便国际支付和结算。《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日内瓦统一支票法》以及《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的意义就在于促进票据的国际统一性,众多国家纷纷以《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为蓝本制定了本国的票据法。各国的票据法从术语的使用、基本概念、基本制度等都表现出一定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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