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同当事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行为

合同当事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行为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我们将合同定性为是当事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相关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为取得利益而需支付对价的合同。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均为不要式合同。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且其本身效力决定其他合同效力的合同。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我国目前立法给合同下的定义来看,应当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民事立法给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适用本编。首先,本编所讲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而立法所下的定义显然范围要广;其次,“协议”一词并非法律术语,其相关法律术语应当是法律行为。因此,本编不采用立法上的合同定义。为了便于对本编问题的研究,我们将本编所说的合同定义为: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旨在发生私法上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合同早在法律行为概念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是一个已经使用了两千多年的古老法学概念,但在德国人创立法律行为概念之后,合同即被纳入法律行为的体系之中,成为法律行为体系中的一个种概念。我国民法深受德国民法理论及实践影响,《民法通则》基本采用了法律行为的体系。因而,我们将合同定性为是当事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才成立。因此,单方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都不是合同;多方法律行为也不是本编所讲的合同。

第二,合同的目的是产生私法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效果。当事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既可以产生公法之间的效果,也可以产生私法之间的效果。本编所讲的合同不包括产生公法效果的合意,如行政合同;也不是指所有的产生私法效果的合意,如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本编所讲的合同仅指产生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关系的合意。除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这种合意一经生效就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规定并赋予特定的名称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名称并规定其内容的合同。我国《合同法》所列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等15种合同均属于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其类型特别加以规定也未赋予其特定名称,而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的合同。无名合同并非没有自己的名称,而是法律、法规未对这类合同明确规定。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对于有名合同直接适用法律为各该合同所作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并可参照性质相似的有名合同的规范。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也可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这是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相关义务所进行的分类。

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等属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相关义务的合同。绝大多数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属于双务合同。

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意义在于:第一,在双务合同中,如法律或合同没有特别规定,应以同时履行为原则,否则被请求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不存在相关义务,因而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对方履行合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应将所得返还给对方。单务合同不存在返还所得的问题。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根据当事人之间有无对价给付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为取得利益而需支付对价的合同。所谓对价,是指当事人双方所作给付有财产利益上的交易关系,即一方给付和对方给付之间构成交换关系,互为对价。给付的内容包括货币、货物、劳务、财物的使用、工作成果、某种机会等等。双方的对价给付必须存在于一个法律关系中,不以等价为限。绝大多数的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从对方取得利益而无需支付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一方给付他方财产利益后无权要求他方作出财产利益上的回报,或一方取得财产利益而无需提供报酬或其他回报。如赠与、借用等为无偿合同。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并非所有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有的合同如保管合同虽属双务合同,却是无偿合同。同样,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中的有息借贷却属于有偿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第一,在无偿合同中,给付只对一方有利,对债务人自身无利益,所以债务人只负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在有偿合同中,给付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利益,债务人对一般过失也应负责。第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一般不能订立有偿合同,但可订立无负担的无偿合同,接受他人给付的利益。[1]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外是否还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须再为其他手续或实物交付的合同。在传统民法中,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等合同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传统民法中,借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保管、定金等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当然,传统的保管同今天高度发达的仓储业不能同日而语,因此我国《合同法》将仓储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在于:第一,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除此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第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中的交付标的物,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要求履行一定的形式和手续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和手续才成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均为不要式合同。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效力是否受到其他合同的制约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且其本身效力决定其他合同效力的合同。从合同是指其效力受到其他合同制约、本身独立性丧失的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合同等,都属于从合同。我国有学者将主合同定义为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我们认为,独立存在的合同并不一定是主合同,只有独立存在并同时决定其他合同效力的合同才是主合同。因为主从合同的划分是就两个合同的效力依存关系而言的,单个合同往往是独立合同,但并不因此而成为主合同。

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意义在于: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尽管可以成立,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产生效力;而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七)利己合同与利他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订立是为谁的利益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利己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利他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利他合同,明确规定利他合同的是《保险法》,该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在这里,投保人是合同当事人,投保人指定自身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的合同是利他合同。至于人寿保险合同,则只能是利他合同。实践中利他合同还往往出现在运输邮政业中,合同当事人签订货物运输或包裹邮寄合同,获得货物或包裹提取权的却为第三人。

区分利己合同与利他合同的意义在于:第一,利他合同的要约人与债务人是合同当事人,要约人撤销、解除合同的权利,在第三人表示接受合同利益之前不受影响,在第三人表示接受合同利益之后,则必须经第三人同意。当然,利他合同如果是由于受欺诈、受胁迫而订立的除外。第二,第三人没有解除、撤销合同的权利,第三人仅是有权取得合同利益,向债务人请求特定给付的债权人,而非合同当事人。第三,要约人不得向债务人请求向自己履行,仅在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四,债务人对第三人可行使其对要约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债务人的撤销权不受第三人同意与否的限制。

【司考真题】2007-卷三-19.

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

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

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答案:B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