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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发犯罪人员诚实交代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此,要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既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又使侦查人员不违法,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启发犯罪嫌疑人诚实交代,如实供述,让他们自愿地陈述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其次要向犯罪嫌疑人讲明其有必须如实陈述的法律义务,讲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7]启发犯罪嫌疑人诚实交代就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了解其内心真实想法。

四、启发犯罪人员诚实交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据此,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凡是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不得有所隐瞒或者胡编乱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对其有罪以及犯罪过程、情节和无罪及理由的客观描述,在侦查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司法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因与案件关系密切,其供述或辩解往往成为案件重要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来确定案情。在我国幅员广阔,人口众多,司法投入有限,侦查设备陈旧的条件下,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可节省大量诉讼成本,否则查明案情势必耗费更多人力、物力和财力。应该教育、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坦白从宽,特别是揭发团伙,以利于除恶务尽,减少犯罪。这样做既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也有利于对犯罪人员的改造。[5]同时,如实陈述可为区别对待提供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如实陈述无疑表明其认罪伏法,思想上已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反之,企图利用沉默或拒绝回答来逃避罪责,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对这两种犯罪嫌疑人处理时理应区别对待。[6]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如此重要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都会想方设法让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以获取口供,但是获取口供的方法必须合法,否则,可能导致所获取的口供因违反法律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搜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能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罪”。因此,要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既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又使侦查人员不违法,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启发犯罪嫌疑人诚实交代,如实供述,让他们自愿地陈述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和情节。

启发犯罪嫌疑人诚实交代首先要让他们了解其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他人以及对亲人对自己所造成的危害,让犯罪嫌疑人对他们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更加深刻的了解,对邪教组织反人类反社会的本质面目能够认识清楚,使犯罪嫌疑人有与邪教组织彻底决裂的决心。只有从思想上对邪教组织彻底失望才能从行动上做出对邪教组织所犯罪行的有力揭示。其次要向犯罪嫌疑人讲明其有必须如实陈述的法律义务,讲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要让犯罪嫌疑人明白其如实陈述或虚假陈述或者拒绝回答会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鼓励其如实交代。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有罪,又能够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和经过,表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识,能够认罪伏法,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要考虑从轻判处。反之,如果在讯问中虚假陈述避重就轻,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够,不能认罪或者认罪态度不好,量刑时就不能够从轻或者要从重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并能够检举揭发他人(包括同案犯)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立功,可以进一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这一刑事政策的实施要认真贯彻落实,避免该从轻的不从轻,该加重的没加重等现象的出现。多年来的诉讼实践表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在这一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也确实发生了一些偏差,需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纠正出现的各种偏差。这些偏差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于如实坦白了罪行的犯罪分子,该从宽的没有从宽,反而加重了刑法;二是只要作了坦白,就不问罪行轻重,一概免除刑罚,造成了宽大无边,造成对严重犯罪的打击不力;三是把犯罪嫌疑人针对指控进行的辩解,一律都当成“抗拒”,有些甚至因此而加重处罚。[7]

启发犯罪嫌疑人诚实交代就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了解其内心真实想法。邪教犯罪人员一般都受到邪教歪理邪说的影响,不同程度地受到邪教组织的思想控制,对侦查人员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表现为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沉默不语,或者自残自杀以对抗讯问。但是,邪教犯罪嫌疑人也是人,也有其人性善的一面,与正常人不同的是他们受到邪教歪理邪说的影响,思想上有一定的偏差,只要侦查人员在讯问中能够耐心地讲事实摆道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就能够唤起其人性的另一面。每个邪教犯罪人员并非是“铁板”一块,他们都存在同常人相同或相近的心理需要,这些常态心理和需要在他们受到监管环境及措施的影响时,会逐渐得以恢复。动之以情就是要通过交感效应,运用情感手段将教育者、帮教者的真诚善意传递给邪教犯罪人员,营造感化教育的情感氛围,使之产生良性的情感体验,诱发其主动改造的自觉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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