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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运作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但是,《合伙企业法》对表决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运作

从资产的角度来看,合伙企业经营运作就是合伙企业如何管理运用合伙企业财产;从企业内部治理的角度来看,就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以及对外财产关系(主要是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

一、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如前文所述,合伙企业的财产属合伙人全体共有,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因此,合伙人处置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1.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财产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作为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财产份额后,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新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2.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因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财产分割限制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合伙人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 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概述

合伙事务是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为的各类业务活动。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人实施业务活动的具体行为。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地位、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都须执行同样的合伙事务。实际上,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合伙人往往有着一定的分工与协作,因此,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的权利同等,是指机会的平等,即每个合伙人都有执行某一合伙事务的资格和权利,但最终由哪一个具体的合伙人执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2.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人数较少的合伙企业。

(2)由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方式适合于具有较强专业性分工以及合伙人各自具有特殊技能和专长的合伙企业。

(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即一名合伙人受托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人数较多的合伙企业。

(4)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即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方式同样适用于合伙人人数较多的合伙企业。每一合伙人有权将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理,而自己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其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3.合伙事务的执行规则

(1)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利。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报告义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合伙人提出异议以及撤销委托的权利。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决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4)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和自我交易禁止。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未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而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5.合伙事务的决议

(1)合伙事务的决议方式。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式办理。例如,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采用何种表决方式,约定哪些合伙事务须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哪些事项又需要超过2/3的表决权通过等。

② 一人一票表决制。如果合伙企业对表决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法律规定应采用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处理。但是,《合伙企业法》对表决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此外,下列事项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议: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第19条第2款),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第22条第1款),吸收新的合伙人(第43条第1款)。

三、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通常,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方法都是由合伙协议约定的。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如果无法确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四、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1.合伙企业债务及其清偿的一般规则

合伙企业债务即合伙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合伙债务具有顺序性和层次性,外部名义上是合伙企业的债务,实际上是合伙人的共同债务。

有鉴于此,法律规定合伙债务清偿的一般规则是:首先,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性责任。从债权行使的顺序角度来看,债权人应当先向合伙企业请求清偿债务,只有该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应向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请求清偿企业债务。

2.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各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不以出资额为限。

3.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包括三层含义:第一,每个合伙人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依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者个别合伙人清偿债务,被请求的合伙人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第二,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清偿的效力;第三,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与善意第三人的债务处理

善意第三人是指主观上不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限制或瑕疵,而以真实意思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人,包括善意取得合伙财产和善意与合伙企业设定其他法律关系的人。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显然,设立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诚信。实践中,合伙企业内部事务往往难以为交易对手或者第三人所了解知悉,若强制第三人必须核实相关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授权信息,则徒增交易成本,减少交易机会。因此,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限制,自当有合伙企业内部机制加以有效约束,而不应该转嫁于外部第三人,即合伙企业对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的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1.债权人抵消权的禁止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主张相互抵消,即不得张冠李戴,将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债务混为一谈。

2.债权人代位权的禁止

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而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则按退伙处理,合伙企业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即该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持有,该合伙人持有份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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