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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修业条限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高等教育法》首先明确规定了高等教育的各项方针,以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准则。一是确保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法》在《宪法》确定的教育权的基础上明确了高等教育权,可以说保障高等教育权是高等教育的首要任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剥夺公民的此项权利。高等非学历教育由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二、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共8章69条。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而实施的教育。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高等教育关系的法律,《高等教育法》在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高等教育的方针

我国《高等教育法》首先明确规定了高等教育的各项方针,以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准则。它们是:(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2)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3)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此,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2.高等教育的任务

一是确保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法》在《宪法》确定的教育权的基础上明确了高等教育权,可以说保障高等教育权是高等教育的首要任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剥夺公民的此项权利。为了确保公民能切实的享有高等教育权,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并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二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这是高等教育的核心任务。国家设立并发展高等教育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高等学校培养大量的、符合市场需要的、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的高素质人才,以推动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是发展科学技术文化。高等教育机构不仅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也是科技文化知识,特别是高新技术知识的研发者。高等教育担负着推动我国科技文化发展的重任。

3.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和基本修业年限:(1)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基本修业年限为2~3年;(2)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基本修业年限为4~5年;(3)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基本修业年限为2~3年。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基本修业年限为3~4年。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高等非学历教育由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实施。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此外,《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各类学生入学资格的要求和方式,学位的设立和获得条件等。

4.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包括:(1)获得经济帮助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也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2)获得奖学金权。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有获得奖学金的权利。(3)勤工俭学权。高等学校的学生课余时间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4)社团组织权。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应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5)毕业权。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应当准予毕业。(6)就业指导权。毕业生、结业生有权要求高等学校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包括:(1)遵守法纪的义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2)全面发展的义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3)缴纳学费的义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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