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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具有基本的指导作用之区别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因为如此,其对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架构就具有基本的指导作用。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区别,故而有学者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称为“约束性的辩论原则”,而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称为“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

(二)对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具有基本的指导作用之区别

在国外,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辩论原则直接界定了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诉讼资料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提出,并且必须经过双方的充分辩论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基础,其核心就在于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对法院裁判的制约。因而其辩论原则从实质上界定了法院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责分工,可称为是一种实质性的辩论原则。正因为如此,其对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架构就具有基本的指导作用。

而在我国,辩论原则乃系赋予当事人于案件审理时有形式上的“辩论”之权,着眼于当事人在诉讼上之权利,并不涉及当事人与法院在事实主张和证据提出问题上的角色定位与权利(权力)义务之分工,因而其对民事诉讼程序很难具有基本的指导作用,这一点与上述关于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主张为准之意义上的辩论原则存在重要区别。事实上,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辩论原则仅仅局限于对当事人辩论权的认可,其辩论的内容只是法院判断的一个信息渠道,甚至不是主要的信息渠道,法院对实体问题的判断可以依自己的调查结果为根据,不受当事人辩论内容的限制。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区别,故而有学者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称为“约束性的辩论原则”,而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称为“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19]笔者认为,这种概括和定性是很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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