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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第二审程序,是法院审判民事诉讼案件第二个审级的法定程序。上诉,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上一级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除依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各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权益争议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它是民事审判程序中适用最广泛的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从第108条至第141条对第一审普通程序作了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等法定诉讼阶段,此外,还包括调解、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和判决、裁定等具体内容。

法定诉讼阶段,主要有:

(一)起诉和受理

所谓起诉,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依法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的形式有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

所谓受理,是指法院通过审查原告的起诉,认为符合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

审查原告起诉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明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原告的起诉基本符合条件的,但存在一些小的失误或欠缺,法院应在通知原告纠正或补正后7日内立案受理。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有反诉的权利,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通过法院向原告提出的相反的民事权利请求。

(二)审判前的准备

审判前的准备主要指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各项准备活动。主要有几项准备工作:

1.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诉讼文书,即发送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2.追加当事人。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3.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书面或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核有关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

5.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及委托鉴定。

6.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比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三)开庭审理

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审判人员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在指定日期依法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进行调解或者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的程序:

1.开庭准备。

2.宣布开庭。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5.法庭调解。

6.评议和宣判。

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关于简易程序:它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程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二、第二审程序

所谓第二审程序,是法院审判民事诉讼案件第二个审级的法定程序。我国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也称为上诉审或终审程序。

上诉,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上一级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的这一诉讼权利就是上诉权。提起上诉的案件就是上诉案件。

上诉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4)必须递交上诉状。

上诉的受理:当事人上诉,不论是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还是直接向第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符合上诉条件的,均应予以受理。上诉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

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除依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有以下程序:一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并落实承办人;二是进行阅卷和调查;三是承办人向合议庭报告案情,合议庭决定是否调解,如不能调解,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确定时间、地点,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四是开庭审理或者径行裁判。

上诉经过审理,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5)对不服裁定的上诉,作出裁定。

在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中,涉及的民事诉讼程序还有: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

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决定再次审理的程序。

所谓督促程序,是指法院对于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债务,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该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程序。

所谓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并在逾期不申报权利时,判决宣告其丧失某项民事权利的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宣告票据无效的公示催告程序,即在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并在逾期不申报权利时,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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