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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与债务人关系之法律适用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准据法的约束。根据这一规定,很显然支配债的法律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自体法,因为债务人不能因为债权转让而受到不利的影响,除非根据法律的规定他自行地承担某种义务。因此,如果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受英国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支配时受让人就不必遵守英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来说债务履行的对象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六、受让人与债务人关系之法律适用

假定债上的财产权已经从转让人转让给了受让人,那么就会发生受让人是否有权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债权的问题。一般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准据法的约束。债权转让的原则是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会因为转让而发生改变,除非根据法律的规定债务人自行承担某种义务。这也是《罗马公约》所采取的方法,该公约第12条第2项规定:“支配与转让有关权利的法律将决定……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转让对抗债务人的条件。”根据这一规定,很显然支配债的法律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自体法,因为债务人不能因为债权转让而受到不利的影响,除非根据法律的规定他自行地承担某种义务。例如,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始合同包含了禁止转让的条款,则合同的自体法将决定该禁止条款对于债务人的效力,有的法律也许会规定合同规定的禁止对于债务人是有效的,即使转让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是有效的。

这里有两个涉及转让人的合并与抗辩的问题。合并问题的发生是因为某些法律体系要求转让人参加到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讼中来。根据英国的国内法,一项诉讼物的受让人,如果不是根据1925年的财产法第136节的规定来进行转让的,必须要加入转让人,如果它同意的话就成为案件的共同原告,如果它不同意就成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如果这是一项程序规则的话,那么就按照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来决定法律的适用,只要受让人是在英国法院对债务人寻求强制执行,就必须适用该规则。如果这是一项实体规则,那么只有当英国法是合同的自体法时才能够适用英国法,一般适用行为地法来解决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有一个判例常被引用来说明这个问题是一个实质问题。[125]《戴赛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认为英国的规则是将转让人加入诉讼视为一条实体性的规则而不是程序性的规则。因此,如果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受英国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支配时受让人就不必遵守英国法律的规定。但是,作为一个原则性的问题,债权人是否需要加入成为诉讼的当事人应该是一个程序性的问题。[126]历史上,如果受让人希望在普通法院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他只能以转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是,随着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融合,这种让转让人加入诉讼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强制规则已经慢慢缓和了,这种改变就是因为认识到了诉讼实际上是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转让人的加入诉讼而受到判决约束仅仅是一个程序问题。

既然转让人加入诉讼是一个程序问题,那么所有在英国提起的诉讼案件都应该适用法院地法,但是实际上还是会产生一些问题。如果转让人不同意成为共同原告,则受让人就将其加入诉讼成为共同被告,而且如果必要的话还可以在英国以外的地方对其送达传票。如果因为某种原因,转让人不能够加入诉讼,最高法院的规则规定无诉因的诉讼将会因为不能加入当事人而被视为败诉。

另外的一种观点认为,转让人是否应该追加成为诉讼当事人应当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准据法的支配,不管这是否为一个程序问题。这种观点是罗马公约采取的观点,该公约第12条第2项规定“支配债”的法律将支配转让对债务人产生对抗效力的条件。吉利安罗-拉加尔的报告(Giuliano-Lagarde Report)称:

“转让对抗效力的条件”这一用语包含了转让的可转让性的条件,以及使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程序上的要求。[127]

因此,转让人是否应该加入受让人提起的诉讼看来应该受到“支配债”的法律的支配,也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的自体法的支配。

第二个问题是债务人是否能够就其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和抵销权对受让人加以主张。例如,如果债权产生于货物的销售,债务人就可以对债权人基于所出售货物的瑕疵来主张抗辩权;或者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还有其他的交易,它就能在诉讼中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根据英国国内法,受让人不能比转让人享有更优越的权利,因此,债务人是有权主张它基于基础合同而享有的抗辩权。受让人也能够将债权带入衡平法的规范,因此,债务人有权抵销它在收到转让通知前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128]显然其他法律制度还有不同的规则,假定受让人获得对于债的不受影响的权利,或者债务人无权抵销其对于债权人的请求权。有形动产适用的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相似性表明,支配债权转让的法律应该决定受让人是否能够享有没有任何瑕疵的权利或者衡平法上的权利。实际上,根据衡平法的原则,除非有法律的规定,债务人的地位不能因为转让而改变,适用这一规则也许更为有效;或者是罗马公约采取的立场,该公约规定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受支配债的法律的支配。

最后应该提到的问题就是关于债的清偿的问题。对于债务人来说债务履行的对象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不同的法律制度关于债务人是应该向转让人履行债务还是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以及债务人怎样才算清偿了债务的规定是不同的。显然这个问题应该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的自体法来支配。因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的自体法支配债的清偿,那么在债权被转让给了受让人以后,这一准据法应该继续支配在转让后债务人对债务的清偿。罗马公约采纳了这一法律适用的方法,它在第12条第2款规定,关于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的任何问题受支配债的法律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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