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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背景及缺陷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目前城市的房屋拆迁,最直接的立法是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据《条例》,拆迁人享交易的强制启动权、强制签约权、申请强制裁决权和强制执行权等四项特权。前述《条例》中的缺陷不但没有弥补,有的还产生极大的扭曲:或肆意扩大拆迁人范围,简化拆迁许可条件;或加大对协议的干预;或降低补偿金额。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背景及缺陷

我国目前城市的房屋拆迁,最直接的立法是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始订于1991年,修改于2001年。《条例》并没有区分“商业拆迁”与“公共利益拆迁”,只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就一律“适用本条例”。依据《条例》,拆迁人享交易的强制启动权、强制签约权、申请强制裁决权和强制执行权等四项特权。在拆迁程序的各个环节,被拆迁人都处于绝对的劣势。

具体来说,《条例》违反了《宪法》有关公民财产权保护的条款及征收征用条款;侵犯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确认的公民依法取得、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条例》超越了《立法法》“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物权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立法权限。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在此展开论证。(2)

在《条例》出台后,为便于操作,地方各级人大、政府依此相继制定了关于拆迁的各种条例、规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前述《条例》中的缺陷不但没有弥补,有的还产生极大的扭曲:或肆意扩大拆迁人范围,简化拆迁许可条件;或加大对协议的干预;或降低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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