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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的效力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担保承兑责任,是指汇票在到期日前,付款人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可以持拒绝证明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出票人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责任。出票行为是出票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出票行为仅使付款人取得了对汇票进行承兑和付款的资格。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请求付款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履行了相应的保全手续后,可以向其前手直至出票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款项的权利。

三、出票的效力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三方,汇票一经作成并交付就对三方当事人发生一定的效力。

(一)对出票人的效力

汇票的出票人因其出票行为,应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承担按照汇票的文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1)担保承兑责任,是指汇票在到期日前,付款人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可以持拒绝证明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出票人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责任。

(2)担保付款责任,是指汇票到期未获付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出票人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责任。

在我国,出票人的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是不可免除的。但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允许免除,如英美国家的票据法允许出票人出票时免除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日内瓦法系国家允许免除担保承兑的责任。

(二)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是出票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出票行为仅使付款人取得了对汇票进行承兑和付款的资格。付款人只有在对汇票进行承兑以后,才成为汇票上的债务人,必须对持票人付款。所以,出票行为对付款人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拘束力,仅使其取得了承兑和付款的资格。

(三)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汇票后,就取得了汇票上的一切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收款人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之前,付款请求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是一种期待权;在付款人对汇票承兑之后,期待权才成为现实的请求权。

(2)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请求付款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履行了相应的保全手续后,可以向其前手直至出票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款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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