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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需注意的是,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必须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若为债权人个别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如个别债权人因其债权异议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依据我国《破产法》第42条规定,共益债务应包括以下几项: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一般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均做了明确的规定,[42]我国破产法亦不例外。

依据我国《破产法》第41条规定,破产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此项费用,包括自破产开始至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进行中支出的全部诉讼费用,主要由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勘验费、证据保全费等。需注意的是,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必须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若为债权人个别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如个别债权人因其债权异议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2)因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产生的费用。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管理人为破产分配而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应的费用,即破产费用。例如,破产财产的管理费、变价费、分配费等。(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依据我国《破产法》第42条规定,共益债务应包括以下几项:(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破产宣告后,第三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在破产案件中,第三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无因管理,有利于破产财产价值的维护,从而有利于破产债权人的团体利益,所以无因管理人可以要求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3)破产宣告后,因破产财产的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43]第三人因破产财产不当得利而享有债权发生于破产宣告后,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但考虑到破产管理人因接管破产财产取得不当利益,客观上增加了破产财产的价值,实际上有利于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故应作为共益债务,优于一般破产债权受偿。(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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