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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概述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或为破产程序必需,或为共同债权人利益发生。因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这是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核心与实质特征,也是法律特别规定该制度的基本出发点。若费用与债务虽发生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但并非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的,如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的费用或仅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发生的债务等,不能列为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概述

(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概念

破产费用指破产程序开始时以及办理过程中,为破产程序的进行或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相关的事务所开支的各项费用。共益债务,具体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各种债务。[10]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法律特征

1.二者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因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而支付的费用或产生的债务。其发生于破产终结之前,破产受理之后,其与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破产债权以及别除权、取回权等财产权有所区别。

2.二者以破产财产为支付和清偿对象,以破产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权利行使的相对人。由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或为破产程序必需,或为共同债权人利益发生。本质上利于破产债权人,本应由债权人承担,但考虑到随时要求债权人分摊既不现实,且最终仍转嫁债务人求偿,徒增烦恼。而破产财产最终均由债权人分配,因此,法律规定应以破产财产为受偿财产,以管理人或自行管理企业的债务人为权利行使的相对方。

3.二者均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因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这是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核心与实质特征,也是法律特别规定该制度的基本出发点。若费用与债务虽发生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但并非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的,如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的费用或仅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发生的债务等,不能列为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并且,清偿方面,二者也奉行优先受偿和随时受偿规则,费用与债务经法院认可后,不需申报,即可随时受偿。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区别

1.二者产生原因不同。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破产财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常规性、程序性费用,属于成本性支出,一般多因维持行为所生;共益债务产生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共同受益事项,多产生于管理人或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2.二者受偿顺序不同。破产费用属于成本性支出,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必要支出费用,若不能及时清偿,破产程序则有难能继续之嫌,因此,法律对于二者共存且无法全部受偿时,顺位上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应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此外,二者在范围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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