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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件诉讼费是人民法院依法向债务人收取的费用。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如果债务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只能作为破产债权,而不作为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一)破产费用的概念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破产费用与其他费用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破产费用必须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任何费用都不属于破产费用。

(2)破产费用必须是为破产事务处理而发生的费用,与破产事务处理无关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

(3)破产费用必须是在处理破产事务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不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如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支付的差旅费就不属于破产费用。

(4)破产费用的支付不按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清偿,而是随时可用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破产费用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案件诉讼费是人民法院依法向债务人收取的费用。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案件诉讼费采取预收的方式收取。诉讼费用包括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就不能随意处置,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对其进行管理,而管理人的管理必然要支出有关的费用,包括财产的仓储费、运输费、律师费、会计师费等费用,对财产估价、拍卖、登记等变价费,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公告和通知分配方案、提存等分配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一)共益债务的概念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

共益债务具有以下特点:

(1)共益债务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为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才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才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才能因管理而产生债务,如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继续经营而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如果债务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只能作为破产债权,而不作为共益债务。

(2)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因债务人和债务人财产而发生的债务。

(3)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二)共益债务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已经交付货物,且约定供货人收到货款时货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债务人,但债务人尚未付款就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那么管理人只有支付该笔货款,即承担该笔债务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该货物才能作为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破产处理。同时,由于履行合同还会发生公证费、律师费等,这些都属于公益债务。另外,在债务人重整期间,债务人为继续履行合同而负担的债务,也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而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受益人由此承担债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的债权才能作为共益债务,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无因管理人的费用偿还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失的。《民法通则》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产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属于共益债务,不属于破产债权。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能为了债务人的财产增值决定继续营业,而继续营业就要聘用劳动者,因而就会发生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这些费用作为共益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及其聘用人员依职权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因这种损害是执行职务时发生的,因此也作为一种共益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由于债务人自己财产的原因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作为共益债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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