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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关系的概述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法律关系是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故在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中,必须有一方主体是金融机构。再次,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定型化的特征。金融法律关系的变动往往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其他主体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也更倾向于采取书面形式将权利义务固定下来。

一、金融法律关系的概述

(一)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

金融法律关系是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当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进行金融监管、调控和金融业务活动时,形成了各种金融关系;而这些金融关系受到相应的金融法律规范调整时,就形成了合乎法律的,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金融法律关系。因此,金融法律关系的形成条件有两个:一是有某种具体的金融监管、调控活动或金融业务活动的存在;二是要有反映国家意志的金融法律规范的存在。

(二)金融法律关系的特征

金融法律关系除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自己的特征:

(1)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包含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金融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同时,也是形成金融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因为,金融法律关系是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金融监管、调控或金融业务活动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开展起来的。故在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中,必须有一方主体是金融机构。

(2)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金融活动源于商品货币关系,有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的地方,就必然存在金融活动。在当代的社会生活中,金融活动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现代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并且,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金融创新的不断增多,能够成为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金融产品和相关法律行为也会越来越广泛和复杂。

(3)金融法律关系具有较严格的准则性、程序性。金融法律关系的准则性和程序性首先体现在法律关系主体市场准入的准则和程序之上,不是所有的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都能成为金融主体。其次体现在金融法律行为的要式性和程序性上,由于金融法律行为具有大量、反复、同一的特点,如果行为没有固定款式而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协商,不但不符合经济原则,而且易生分歧从而有碍交易迅捷。故金融法律行为具有要式性和程序性。再次,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定型化的特征。主体面对大量类似的行为,基于对效率的追求和对风险的控制,往往规定严格的程序,并采用格式化合同形成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律关系的变动往往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其他主体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也更倾向于采取书面形式将权利义务固定下来。此外,法律强制规定如果不具备某些要件便不能形成金融法律关系,如担保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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