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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概述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84年,国家审计署发出《关于对金融保险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通知》,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分级审计的办法。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又发布了《审计单位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规定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资格认定办法,分批公布了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名单。

第一章 金融审计概述

第一节 金融审计的概念

一、金融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金融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金融审计起步较晚。最早出现金融审计意向是1934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该法规定设立中央审计委员会,在省和直属市相应设立审计委员会,都有专门审计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人员。19935年,国民党政府为了加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在《中央银行法》中规定,中央银行设监事会,负责对账目、金融业务活动进行审计。1936年,《银行法》又规定,中央主管署和地方主管署负责核查银行业务及账目。1939年,“四联总处”组织章程规定,在非常时期,负责监督指导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业务事项。同时,还负责对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业务事项监督指导。1945年,行政院批准财政部授权中央银行核查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合作金库的业务活动。194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在会计部门内曾设审计科,后改为核查科,主要是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不久即被取消。在海外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仍保留总审计制度,作为专业银行内部审计,监督自身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曾建立会计核查制度,作为专业银行内部的会计监督,但还不是审计监督。1964年,由总行制定并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制度(草案)》,各行先后建立了相应的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不久,,“文化大革命”开始,机构被撤销,人员被调离。“文化大革命”后,1978年国务院决定银行设立监察部门担负对金融业务监督检查的任务。1982年,中国人民银行在会计司又设立了审计处,拟订了审计暂行办法。1983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赋予它审计监督各类金融机构的职权。1984年,国家审计署发出《关于对金融保险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通知》,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分级审计的办法。1985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明确各级人民银行稽核 机构对各级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稽核。同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也分别陆续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在各级行设立了审计部门,对本单位、本部门和本系统的业务活动、财务活动等进行审计核查。1996年12月,审计署为了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工作,颁布了《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及《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增强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发出“关于金融机构1996年年度会计报表社会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金融机构应优先委托推荐的81家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又发布了《审计单位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规定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资格认定办法,分批公布了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名单。2003年3月,我国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2007年,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目前,一个以中央银监会为中心,以各类银行审计、社会审计为主体的中国金融审计体系正在稳步发展。

(二)西方金融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金融审计起源于18世纪末。西方银行业起步较早,随着现代银行机构的普遍建立和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创新,相继出现了银行业之间的相互竞争、乱拉存款、竞相贷款、竞相发放银行债务等现象,从而引发银行支付能力不足,甚至倒闭,进而导致信用危机和经营危机的出现。政府为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货币流通的稳定,逐步采取治理金融环境、整顿金融秩序、加强对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措施,并相继形成制度。美国国会1864年通过《国民银行法》,开始确立美国联邦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货币监督管理局专门行使对国民银行的管理、监督和核查职能。1913年又颁布了《联邦储备法》,正式成立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和联邦储备委员会,即美国中央银行,确认联邦储备委员会拥有金融行政管理责任,对储备银行和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及州银行的业务经营进行核查监督。1933年颁布《银行法》,开始全面加强金融监督管理,逐步健全了金融审计制度。1933年制定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对所有不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州注册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此时,美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开始逐步对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监督。1933年美国国会公布了《证券法》。1934年又制定了《证券交易法》,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专门行使管理监督全国股票、债务买卖活动的职能,专门核查、审计投资银行、证券发行公司和大股东的经营活动等。从1933年美国颁布《银行法》开始形成中央银行审计监督体系,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已形成由8个联邦金融管理机构和50个州政府金融管理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督网络。与此同时,美国各大银行和金融管理机构也相继建立了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另外,从20世纪中期起,日本、意大利、德国、英国、法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也相继建立了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制度。

二、金融审计的含义

(一)审计的含义

“审计”一词最初的含义是查账,而今查账早已不是审计的全部。目前,关于审计的定义,国内外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表述。

1989年4月中国审计学会对审计的定义是: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依法对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经济责任,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加强宏观调控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美国会计学会在1972年的《基本审计概念公告》中对审计的定义是:审计是指为了查明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与所制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并将结果传递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系统过程。

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阿尔文·A.阿伦斯(Alvin A.Arens)等在《审计学——一种整合方法》(Auditing—An Integrated Approach)一书中对审计的定义是:审计是为了确定与报告某一经济实体的可计量信息与既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进行的证据收集和评价。

(二)金融审计的含义

金融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采用专门方法,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及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等进行审查、评价,以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和管理,促进金融事业健康发展的经济监督管理活动。

金融审计含义表述,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基本要点:

1.金融审计主体

执行审计的一方称为金融审计主体。金融审计主体是指专职机构或专业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必须保持独立的态度。

2.金融审计客体

接受审计的一方称为金融审计客体,具体指特定金融经济实体。执行审计时,审计的范围一定要明确。在大多数情况下,特定金融经济实体与法人实体一致,比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但在某些情况下,经济实体也可能是金融机构中的一个部门甚至是个人。

3.金融审计方法

金融审计的基本方法是收集、评价证据。收集充分、有力的审计证据是审计工作的核心,从一定意义上讲,审计就是有目的、有计划地收集、评价证据的过程。

4.金融审计依据

金融审计依据是既定标准,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金融政策、会计准则等。而确定特定经济实体的可计量信息与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并向利益相关者报告,是审计目标的内容。

5.金融审计目标

金融审计目标是审查、评价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及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等。

三、金融审计的职能

金融审计与一般审计相同,具有三方面的职能:经济监督、经济鉴证、经济评价。

(一)经济监督职能

经济监督职能,是指通过审计,监察和督促被审计金融机构的经济活动在规定的范围内是否沿着正常轨道健康运行;监察和督促有关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借以揭露违法、违纪,稽查损失浪费,查明错误弊端,判断管理缺陷进而追究经济责任。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不仅国家审计具有经济监督职能,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都具有经济监督职能。

(二)经济鉴证职能

经济鉴证职能,是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金融机构的会计报表及其他经济资料进行检查和验证,确定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公允、合法、合规,并出具书面证明,以便为审计的授权人或委托人提供确切的信息,并取信于社会公众的一种职能。审计的经济鉴证职能,包括鉴定和证明两个方面。

(三)经济评价职能

经济评价职能,是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金融机构的经济资料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所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和判断,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总结经验,寻求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和效益的途径。审计的经济评价职能,包括评定和建议两个方面。评价的过程,也是肯定成绩、发现问题的过程,其建议往往是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的,以利于被审计金融公司克服缺点、纠正错误、改进工作。

四、金融审计的特点

金融审计具有独立性、综合性、系统性、延伸性等特点。

(一)独立性

金融审计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的独立地位和客观公正立场。金融审计不管在机构设置上或者业务领导方面都有较强的独立性。金融审计机构既是金融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又独立于其他行政业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扰。金融审计是自上而下地建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实行总审计制度,独立地行使审计核查职权。金融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必须站在公正、中立的第三者的立场上,坚持原则,依法进行审核、核查,对被审计对象作出主观、公平的评价,,确定或解除被 审计者的经济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二)综合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凡是国家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债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人员,均属审计对象。银行、保险公司、债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深入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对象多、范围广、内容多,一切企业的经济活动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资金运动,都要在金融结构业务活动中反映出来,使得金融机构成为国民经济的综合机构。因此,对金融机构业务进行审计,要综合地了解、分析各方面情况延伸,要求审计 人员相应地具 有较为全面的知识和较强的分析能力。

(三)系统性

金融机构内部的主要规章制度、业务规则等都是由各自总行(总公司)根据国务院金融法规制定的,并在全系统贯彻执行,在基层单位发现的业务方面的问题,往往可以在上级单位找到原因,也可以在同级单位找到相同的问题;金融机构的人、财、物和各项业务活动都是按系统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的。可以说,金融机构出现的问题一般都具有系统性 。因此,金融审 计具有系统性 的特点。

(四)延伸性

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多层次、连续进行的,因此,金融审计只有延伸到彼此相联系的金融业务和有关的国民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中才能发现问题。例如,在审计基层专业银行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时,如果仅仅审计经办银行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企业贷款用于生产和商品流转,是与供、产、销、购、存、调等物资运动紧密结合的,因此,对逾期贷款和风险程度等的考核,往往要延伸到借款单位去实地抽查,才能找出贷款被挤占挪用、超储积压而形成呆账损失的数量和原因。即金融审计不仅对被审计金融机构自身的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对客户(主要指借款人)的供、产、销过程进行监督。因此,金融审计具有延伸性。

第二节 金融审计目标

一、一般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指在一定历史环境下,人们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境地或最终结果。审计目标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的,审计目标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最原始的审计目标就是查错防弊,审计目标的正式提出,可以追溯到19005年在美国由R.H.蒙哥马利出版的《迪克西审计学》,该书将审计目标总结为检查舞弊、检查技术错误和检查原理错误三个方面,其中检查舞弊是审计的基本目标。1940~1980年审计目标则是强调重点应放在确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上,查错防弊这一目标依然存在但已退居第二位,审计功能从防护性发展为公正性。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审计程序委员会的观点是审计目标只是确认财务报表的陈述是否公正,有时对舞弊行为进行调查也是因为它会影响财务报表陈述的公正性。20世纪80年代以后,审计目标不再局限于查错防弊和历史财务信息公正,而是向管理领域有所深入和发展,风险意识有所加强,审计工作比较有规律,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理论和方法。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1号指出:“独立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的例行审计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遵守公认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表达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的意见。”英国《1985年公司法》要求,审计目标是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金融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给出真实与公允观念和遵守公司法发表意见。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在国际审计准则中指出,“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能够使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确定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用词既可以是‘给出真实与公允观念’,也可以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这两种用词等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一般目标和一般原则》将我国财务报表审计的总体目标明确规定为: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被审计金融公司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合法性”和“公允性”的概念和标准进行了如下界定:合法性是指被审计金融公司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我国,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等规范性文件。评价财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时,审计人员应当考虑:(1)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并适合于被审计金融公司的具体情况;(2)管理层做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3)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4)财务报表是否做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金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公允性是指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在评价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时,审计人员应当考虑:(1)经管理层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是否与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金融公司及其环境的了解一致;(2)财务报表的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3)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

审计目标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审计目标可以分为审计的总目标以及审计的具体目标两个层面。

二、金融审计目标

金融审计目标是审计目标在金融行业的体现,是根据金融行业的特点归纳而成的。

(一)总体目标

金融审计总体目标是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金融机构各项业务、财务收支活动及其经济效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障国家金融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持币值稳定和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

(二)具体目标

具体目标是总目标进一步具体化,金融审计具体目标是根据被审计金融机构管理当局认定和审计总目标来确定的。一般来说,金融审计具体目标包括: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效益性。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金融机构的各种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各项业务是否符合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宏观调控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等相关规定,有无违法现象。通过金融审计,发现和纠正偏离法规政策的现象,揭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2.合规性

合规性是指金融机构的各种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规定,是否遵守金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结算制度、信贷制度和信贷纪律,有无违规、违纪的现象。通过金融审计,发现和纠正偏离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现象,保证规章制度、金融纪律的贯彻执行。

3.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金融机构的各种经济活动是否客观存在,各种经济资料是否公允地表达了客观存在的各种经济活动,有无弄虚作假的情况。例如,金融资产、负债和查处负债和损益是否客观真实,记录的资料是否与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情况相一致等。通过金融审计,发现和纠正不真实情况,纠正弄虚作假的行为,以确保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料的客观公允性。

4.准确性

准确性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资料、记录是否准确无误、有无错弊。例如,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的平衡关系、勾稽关系是否准确恰当。通过金融审计,发现和纠正技术上的差错,纠正和查处舞弊行为,以确保经济资料、记录的准确性。

5.完整性

完整性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资料、记录是否完整、有无遗漏,发生的经济事项是否均已包括在内。通过金融 审计,发现和纠正漏记差错,防止低估情形,确保经济资料、记录的完整。

66.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金融机构的各种资产是否安全。例如,现金资产有无被犯罪分子诈骗、抢劫和盗窃的可能性;贷款、证券投资等是否存在风险。通过金融资产审计,揭露和纠正偏差及犯罪活动,控制和减少风险,防止和打击犯罪活动,保证金融资产安全、完整,保护资产所有者利益,促进资产业务稳健经营。

77.效益性

效益性是指金融机构的各种业务活动是否合理,收入支出是否匹配,各项资产是否充分发挥作用。通过金融审计,发现和改进运作 思路和方法,促进金融机构健康成长。

第三节 金融审计分类

审计的种类可从不同角度,按各种标准进行划分。研究审计类别有助于从各个不同角度加深对审计的认识。金融审计分类与一般审计分类基本相同,由于金融业务的特殊性,金融审 计分类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一般审计分类

(一)按审计主体分类

按审计主体,,可以将审计划分为政府审计、审计人员审计和内部审计。

1..政府审计

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在我国一般称为国家审计。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包括国务院设置的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审计厅(局)两个层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各项业务及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允性和效益性等进行审计监督。政府审计侧重于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计。

政府审计的主要特点是法定性和强制性。拥有和管理国有资产的金融结构,都必须依法接受政府审计的审计。

2.审计人员审计

审计人员审计,又称民间审计,是指由审计单位所实施的审计。审计单位是审计人员依法成立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承办业 务双方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对被审计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财务报表及其有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和鉴证,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审计侧重于公允性的审计。

审计人员审计的主要特点是双向独立性、受托性和有偿性。

3.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由本系统或本单位内部专门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单位内部收支和经济活动实施的独立审查和评价,审计结果向本系统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其目的在于帮助本单位健全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内部审计侧重于效率、效益性的审计。根据《审计法》第29条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2条,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依法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的主要特点是具有内向性、广泛性和及时性。

(二)按审计内容分类

按审计的内容,可以将审计划分为:财政财务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

1.财政财务审计

财政财务审计是指对被审计金融公司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的审计。其目的是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其中,财政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财务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对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

2.财经法纪审计

财经法纪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部门对某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的专项审计。对被审计金融公司的一般经济舞弊行为,可在财政财务审计中进行审查并提出审计意见,但是对于金额大、情节严重、使国有资产遭受严重损失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经济建设或对社会风气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则需要专门立案审计。这种立案审计的项目属于财经法纪审计。

3.经济效益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是指由审计机构对被审计金融公司经济活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状况进行的审计和评价,目的是促进被审计金融公司提高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盈利能力,实现经营目标。

(三)按审计实施时间分类

按审计实施时间相对于被审单位经济业务发生的前后分类,审计可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1.事前审计

事前审计是指在被审单位经济业务实际发生以前进行的审计。一般对计划、预算的编制以及对经济事项的预测和决策进行的审计均属事前审计。

开展事前审计,有利于被审单位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保证未来经济活动的有效性,避免因决策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一般认为,内部审计组织比较适合从事事前审计,内部审计强调建设性和预防性,能够通过审计活动充当决策和控制的参谋。内部审计组织熟悉本单位的活动,掌握的资料比较充分,且易于联系各种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对各种决策、计划等方案进行事前分析比较,作出评价结论,提出改进意见。

2.事中审计

事中审计是指在被审单位经济业务执行过程中进行的审计。例如,对费用预算、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通过这种审计,能够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尽早纠正偏差,保证经济活动按预期目标合法、合理和有效地进行。

3.事后审计

事后审计是指在被审单位经济业务完成之后进行的审计。大多数审计活动都属于事后审计。事后审计的目标是监督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鉴证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公允性,评价经济活动的效果和效益状况。

(四)审计的其他分类

1.按审计主体与被审计金融公司的关系分类

按审计主体与被审计金融公司的关系,审计可以分为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

外部审计是指由独立于被审计金融公司之外的审计组织实施的审计。政府审计机关和审计单位所实施的审计都属于外部审计。外部审计强调审计组织必须独立于被审计金融公司。内部审计是由部门或单位内部的审计部门所进行的审计。内部审计主要监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内部审计强调审计组织隶属于被审计金融公司。

2.按审计范围分类

按审计范围,审计可以分为全面审计、局部审计和专项审计。这里主要介绍前两种审计。

全面审计又称全部审计,是指对被审计金融公司一定时期的全部经济活动及相关资料进行的审计。其优点是审查详细彻底,有利于被审计金融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但审计工作量大,花费时间多,审计成本较高。全面审计一般仅适用于规模较小、业务量不多的企事业单位。局部审计又称部分审计,是指对被审计金融公司一定时期的部分经济活动或部分资料进行的审计。局部审计的优点是针对性强、效率高、成本低。但由于审计范围不全面,审计结论往往容易出现遗漏甚至错误。

3.按审计的执行地点分类

按审计的执行地点,审计可以分为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

就地审计是指审计人员直接到被审计金融公司进行的审计。就地审计的优点是可以减少被审计资料往返传递的时间,保证审计资料的安全,并且有助于审计人员深入现场,迅速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质量。就地审计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审计方法。报送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组织所在地对被审计金融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的审计。报送审计的优点是省力、省时,但难以从报送资料中发现问题。

4.按审计动机分类

按审计动机,审计可以分为法定审计和任意审计。

法定审计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带有强制性的审计。法定审计是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计划进行的,不管被审计金融公司是否愿意接受审计都应依法进行。任意审计是指根据被审计金融公司自身的需要,要求审计机构对其实施的审计。一般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其进行的审计属于任意审计。

二、金融审计分类

金融审计除按以上方法分类外,还可按各种金融机构不同金融业务种类进行分类。

(一)商业银行业务审计

商业银行业务主要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中间业务(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承诺、交易、基金托管、咨询顾问等)、系统内联行往来业务、跨系统银行资金往来业务、外汇业务等。商业银行业务审计是指对被审计银行上述各项业务活动进行的审计,可分为存款业务审计、贷款业务审计、中间业务审计、系统内联行往来业务审计、跨系统银行资金往来业务审计、外汇业务审计等,其目的是检查各项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效益性等。通过对其业务的执行和执行结果的审计,可以了解社会资金流向、市场供应同社会购买力之间的平衡关系,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可以指导对金融机构其他业务的审计,并可以发现超越金融机构范围的问题,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服务。

(二)证券公司业务审计

证券公司业务主要包括: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等。证券公司业务审计可分为经纪业务审计、自营业务审计、承销业务审计等,主要是为监督和检查证券公司的业务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以及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防范、规避与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证券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三)保险公司业务审计

保险公司业务主要包括:财产保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涉外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等。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保险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和接受,保险业也日趋兴旺。保险公司审计可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审计、人寿保险业务审计、涉外保险业务审计、再保险业务审计等,主要是针对各项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其目的是防范、规避、化解风险,保证保险机构合规、合法正常运作,促进保险业健康顺利发展。

本书主要是以各类金融机构为主导,介绍每类金融机构各种业务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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