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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哪个是被告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予以确认。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②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由此造成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第三节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行为作如下分类:(1)以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以适用和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3)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以是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5)以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6)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7)以行政行为是否作为为标准,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8)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9)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分为自为的行政行为、授权的行政行为和委托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赋予一定的权益具体表现为赋予相对方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科以一定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剥夺权益是指使行政相对人原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利益丧失,如吊销执照。免除义务,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相对人原来所负有的义务予以解除,不再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是指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予以确认。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2)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它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3)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它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它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即主体要件。(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即主观方面的要件。(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即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4)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②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由此造成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权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①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②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施行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①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人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②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此种废止给相对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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