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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们往往容易混淆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第二节 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人们往往容易混淆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概念。实际上,这是两个有着相互联系,但又有重要区别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是指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领导和行政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它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二、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依据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设置的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常设国家机关。其特征有:第一,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或者行政组织法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只能是依据宪法或行政组织法,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第二,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这使得行政机关有别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第三,行政机关是国家的常设机关,是专门完成公共行政管理事务的固定和永久性的国家机关,这使行政机关有别于那些为完成某一特定行政事务而成立的临时机构。

依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行政机关进行不同的划分。

1.依据管辖范围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是指其行使职权的范围遍及全国的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行政机关则是指其行使职权范围只局限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等。

2.依据行政职权管理的客体和范围可将行政机关分为职能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

职能性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范围,是某类行政事务,因而是全方位的、跨部门和跨行业的,如工商、公安、税务、审计、监察等行政机关。而专门性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范围则是某个领域,具有行业特性,如教育、农业、交通等行政管理机关。

3.依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可将行政机关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委员会制行政机关

首长制行政机关是指行政首长对行政事务管理拥有最终决定权和对整个行政机关的行为负责的行政机关。委员会制行政机关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最终决策权掌握在由若干委员组成的委员会中,委员会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负责的行政机关。

4.依据行政权的权限和效力范围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人民政府、政府的职能机关和派出机关

人民政府是指依据《宪法》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在全国范围内或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又分为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等。职能机关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它既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也是专门履行某方面公共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它的行政权限和效力范围只及于其所管理的具体行政事项。派出机关是指由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部门,目前在我国主要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部门——地区行署,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部门——区公所,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还不同于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三、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如在税务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为行政主体,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则是与税务机关相对应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并不规定在某一具体行政法律法规中,而散见于行政法整个法律体系中。依据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将行政相对人的范围概括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指他依据行政法而应享有的权益。大致包括:行政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及参与行政程序活动;行政协助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主动协助国家进行行政管理;行政保护和行政受益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对其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合法、正当、平等保护,有权依法从行政主体那里获得某种利益;隐私保密权,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对其隐私进行保密;监督行政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对不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行政救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侵害时获得救济。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是指他依据行政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大致包括:遵纪守法、维护行政法律秩序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并遵守和维护行政法律秩序,否则将受到行政主体的处罚;服从行政命令的义务,公共行政管理通过各种行政命令实现,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命令,遇到行政命令不当或不合法时,在该命令未经法律程序改变或撤销之前,相对人不得拒绝执行;协助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的义务,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进行管理时离不开相对人的协作,相对人应对行政主体履行职务提供便利、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在接受行政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应保守国家秘密和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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