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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予以投保而寻求保险保障的对象,也是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承担保险责任的目标。财产保险合同签订后,就对保险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效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节 财产保险合同

在我国凡是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均可以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合同的类型和内容也会有所不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概念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负赔偿责任,而由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分类

在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的这一大类之中与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合同并列的财产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仅限于有形财产,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等各种物质财产。广义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他们总和的那一大类财产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还包括与物质财产有关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92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可以看出,狭义的财产保险在我国称为“财产损失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即狭义的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是除农作物、牲畜以外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类:(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4)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2.责任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既可以是侵权责任,也可以是契约责任,还可以是绝对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1)雇主责任保险;(2)公众责任保险;(3)产品责任保险;(4)职业责任保险。

3.信用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又称商业信用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信用放贷或信用售货的一种保证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2)(国外)投资信用保险;(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

4.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为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主要分为以下两种:(1)诚实保证保险合同;(2)确实保证保险合同。

5.农业保险合同

农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主要包括:(1)种植业保险合同;(2)养殖业保险合同。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财产保险合同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相对应的保险合同,其标的是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予以投保而寻求保险保障的对象,也是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承担保险责任的目标。在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标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可保财产

凡承保人依法可以承保的财务即为可保财产。我国的可保财产多种多样,主要包括:(1)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建设工程,个人的房屋、家具、电器用品等生活资料,以及汽车、飞机、轮船等;(2)市场价格变化大或无固定价格的稀有、珍贵财产,如金银、首饰、珠宝、钻石、玉器、古币、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上述第(2)、(3)、(4)项财产,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比较特别,原则上不属可保财产,但也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事先特别约定作为投保财产,故这类财产又被称为特约财产。

2.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包括:(1)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2)因合同而产生的利益。

3.消极利益

消极利益指免除由于事故的发生而增加的额外支出,又称“不受损失”的利益。

4.不能成为标的的物

对于价值的评估没有客观标准、损失率难以预测,一般是不能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的,而通常属于除外不保财产。如未经开发加工属于原始形态的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等。没有价值依据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票证、有价证劵、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等,枪支弹药、违章建筑、危险建筑等。另外,如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不能作为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此外,投保人非法占有、使用的财产也不能成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的金额又称全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相当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通常称之为保险价值,也叫保险价额,是指保险财产在某一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的市场价格。在足额保险中,市场价格如有变动,应随时注意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使之与市场价格相符。

不足额保险又称低额保险、部分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其不足部分应看作是被保险人的自保,发生损失后从保险人那里只能获得比例赔偿。《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称为超额保险。导致超额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情况:(1)投保人不了解市场行情,过高地估计了所保财产的价值;(2)投保人故意多保,希望发生事故后得到更多的补偿;(3)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

《保险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2)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3)其他保险危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财产保险将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对此保险人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5)因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6)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7)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8)恐怖袭击。

四、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

财产保险合同签订后,就对保险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效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主要承担以下义务:(1)交纳保险费;(2)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3)危险程度增加时的通知义务;(4)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5)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义务。

(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

1.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这是保险人的最主要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其他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冰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保险人应充分利用自身拥有的专业技能,积极进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预防工作,帮助被保险人将可能遭受的风险降到最低点。

五、保险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的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向负有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的索赔权就由保险人取得。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

该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

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无须债务人的同意。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

《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条件只有一个,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而不必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是一种当然取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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