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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被单位解雇,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应该如何举证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张某不服,于2012年6月16日向市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所以,用人单位要开除张某,必须要基于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法定解除的要求才能作出,否则,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无效,并要赔偿由此而给张某带来的损失。根据以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张某而言,他有义务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仅仅在于用人单位的解除合同的事实,以及由此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至于举证证明张某有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情形的责任,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1年1月23日与玻璃器皿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2年3月19日,该公司突然对张某作出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称张某“业务能力不强,销售业绩欠佳”。张某不服,于2012年6月16日向市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张某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理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用人单位要开除张某,必须要基于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法定解除的要求才能作出,否则,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无效,并要赔偿由此而给张某带来的损失。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张某而言,他有义务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仅仅在于用人单位的解除合同的事实,以及由此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已经给张某作出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事实,张某应该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这份决定书,而对于自己的损失,包括工资、销售提成、休假工资以及被中断的社会保险等,则只要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就行了,因此,张某只要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受到损失的事实,他的举证责任就已经完成。至于举证证明张某有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情形的责任,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仅仅以“业务能力不强,销售业绩欠佳”为理由就解除了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很显然不符合法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因此,在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符合劳动合同法定解除的事实的话,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应该撤销解除合同,并赔偿由此而给张某带来的损失。

作为用人单位而言,是不可以轻易解除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明文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下,才可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还负有责任向劳动者说明其解除合同的理由的责任。在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或由仲裁机构仲裁时,劳动者有义务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劳动合同解除的事实存在就可以了。当然,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由此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的话,则需要举证其损失与单位解除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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