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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的约定,直接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相应地,用工单位依据这两个合同,直接对劳动者享有劳动请求权。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为了对被派遣劳动者给予保护,法律还规定在一定情形下,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连带承担相关“雇主责任”。

三、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的约定,直接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相应地,用工单位依据这两个合同,直接对劳动者享有劳动请求权。

基于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场所和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事实,法律特别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一定的劳动保护义务,主要是有关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保护义务、以及其他与工作场所相联系的相关劳动保护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为了对被派遣劳动者给予保护,法律还规定在一定情形下,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连带承担相关“雇主责任”。用工单位的上述义务不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也不是基于用工单位的“雇主”身份,而是基于其直接指示监督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并享有劳动者劳动的相关利益行为而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

【注释】

[1]ILOConvention NO.181第1条(b)规定。

[2]See Leah F.Vosko.Legitimizing the Triangular Employment Relationship:Emerging 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from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HeinOnline—19 comp.Lab. L.&Pol’y J.43 1997-1998,at60.

[3]参见《德国员工出让法》,转引自丁薛祥主编:《人才派遣理论规范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1页。该处将劳务派遣译为“员工出让”。

[4]参见罗结珍译:《法国劳动法典》,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年版;该法典中将劳务派遣译为“临时工作承包”。

[5]参见《日本劳动派遣法》,转引自丁薛祥主编:《人才派遣理论规范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1页。该法典将“劳务派遣”译为“劳动派遣”。

[6]A definition of temporary agency work(although by fully applicable all Member States)is one whereby the temporary agency worker is employed by the temporary work agency(TWA)and is then,via a commercial contact,hired out to performwork assignments at the user firm.Temporary agency work in the European Union,European Foundation for the Improvement of Living and Working Condition,http://www.eurofound.eu.int/publications/ files/EF0202EN.pdf,at 1,last visited on Mar.5,2006.

[7]See Guy Davidov.Joint EmployersStatus in Triangular EmploymentRelationships.http://www.Blackwell-synergy.com/doi/abs/11.1111/j.1467-8543.2004.00338.x,at 2,last visited on Oct.5,2006.

[8]参见邱祈豪:《台湾劳动派遣法制化之研究》,台湾致良出版社有限公司2003年,第273页。

[9]《德国雇员出让法》第1条第2款。

[10]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有关“平等就业机会法适用于包括劳务派遣和其他方式就业的暂时性工人”实施指南(The U.S.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Application of Equal EmploymentOpportunity Laws to ContingentWorkers Placed by Temporary Employment Agencies and Other Staffing Firms)中,所举例4情形,派遣单位作为单一雇主,因为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实质上的控制权;例7中用人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一雇主。

[11]参见邱祈豪:《台湾劳动派遣法制化之研究》,台湾致良出版社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46-152页。“在籍出向”指劳动者在保留与原雇主的劳动关系的条件下,被委派到其他雇主处劳动。——作者注

[12]参见罗结珍译:《法国劳动法典》第L124-1条—第L124-3条,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年版。

[13]参见张荣芳:《劳动力派遣中的雇主责任承担比较》,载《月旦财经法杂志》第7期,台湾元照出版社2006年版。

[14]See European Foundation for the Improvementof Living andWorking Conditions,Temporary AgencyWork in the European Union,http://www.eurofound.eu.int/publications/files/ EF0202EN.pdf,at 7,last visited on Oct.5,2006.

[15]参见杨通轩:《欧洲联盟劳动派遣法制之研究——兼论德国之劳动派遣法制》,载《中原财经法学》2003年第10期。

[16]See R.Blanpain.Temporary Work and Labour Law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Member States.Publisher:Kluwer Law Int.l,February 1993,at142.

[17]参见丁薛祥主编:《人才派遣理论规范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9页。

[18]参见杨通轩:《欧洲联盟劳动派遣法制之研究——兼论德国之劳动派遣法制》,载丁薛祥主编:《中原财经法学》2003年第10期。

[19]参见张荣芳:《论劳动力派遣机构的法律规制》,载《人才派遣理论规范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9-106页。

[20]参见刘声:《全总透析“劝辞”三损招:劝辞逆向派遣大量裁员》,载中国经济网,http://finance.ce.cn/macro/main/sys/gz/jy/200712/06/t20071206_12738533.shtml,2007年12月6日访问。“逆向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本来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通过一定的方式解除与劳动者的之间的合同,要求劳动者与其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然后通过该派遣单位派遣到用人单位执行原来的工作。

[21]See PeterSchǔren.Employee Leasing in Germany:The Hiring outof an Employee as a TemporaryWorker,23 Comp.Lab.&Pol’Y J.67 2001-2002,at 75.

[22]《德国员工出让法》第11条,《日本劳动派遣法》第30—38条。

[23]《德国员工出让法》第7条第1款,《日本劳动派遣法》第19条、第23条,《法国劳动法典》第L124-10条。

[24]参见罗结珍译:《法国劳动法典》第L124-8条,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年版。

[25]参见张荣芳:《劳动力派遣中的雇主责任承担比较》,载《月旦财经法杂志》第7期,台湾元照出版社2006年版。

[26]《劳动合同法》第67条。

[27]《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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