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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4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和第47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

一、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一)被派遣劳动者具有我国劳动法上“劳动者”的身份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动法上的其他劳动者一样,提供有报酬的从属劳动,依法享有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保护,包括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护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保护。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3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也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解雇保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4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和第47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派遣单位并不为劳动者安排具体的工作岗位,也不具体指示监督劳动者的劳动,而是将劳动者委派到另外一个独立的主体处,由该主体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行使具体的劳动指挥权。这突破了传统劳动合同的身份性特点,劳动者不是向其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是依据用人单位的指派为第三人提供劳动。所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为了保障派遣单位履行本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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