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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争议纠纷也称劳动纠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劳动争议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而且两者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只能由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构成。而随着我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逐步扩大,劳动争议纠纷的主体范围也将随之扩展。因此,劳动争议纠纷主体双方兼有平等关系和不平等关系的双重特性。

劳动争议纠纷也称劳动纠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争议纠纷是指用人单位及其雇主组织和劳动者及工会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纠纷。狭义上的劳动争议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执行劳动法规,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其他劳动问题所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纠纷。在我国,一般所说的劳动争议纠纷是指狭义的。

1.劳动争议纠纷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争议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而且两者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只能由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构成。除此之外,其他主体之间即使因劳动问题发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如企业与企业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企业或职工与政府之间等。应当注意的是,伴随着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深入开展,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将逐渐增多,工会以及雇主组织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和雇主的代表,也可以成为劳动争议纠纷的当事人。而随着我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逐步扩大,劳动争议纠纷的主体范围也将随之扩展。

2.劳动争议纠纷主体关系具有双重特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在这一过程中,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体现出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双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这又体现出类似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不对等的特点。因此,劳动争议纠纷主体双方兼有平等关系和不平等关系的双重特性。

3.劳动争议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义务和利益

劳动争议纠纷的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的运行过程中,双方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享有、履行,或在签订集体合同中利益达不成一致而发生的。具体包括: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纠纷。这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争议就包括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包括随着今后的发展逐步纳入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范围内涉及劳动权利义务及相关利益的争议。

4.劳动争议纠纷与生产和劳动者的生活密切相关

劳动争议纠纷产生于生产活动之中,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而且,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属性,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用以谋生的基本手段。因此,劳动争议纠纷不仅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劳动者家庭的日常生活,如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往往容易激化,甚至出现怠工、罢工、游行示威等突发事件,进而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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