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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原则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原则是指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构在解决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指导思想。同时,为确保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构公正执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回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节进行了专章规定,更是着重调解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就可先

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原则是指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构在解决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指导思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都对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包括: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纠纷。这里的“合法”一词所指的“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劳动实体法也包括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程序法。劳动实体法由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劳动规章及相关政策构成,是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基本依据。程序法主要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和劳动法中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程序性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依法制定的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都可以成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依据。

合法原则要求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构查清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明辨是非,分清责任,正确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此外,合法原则还要求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能因人而异,对任何一方都不偏袒、不歧视,对被侵权的任何一方都依法给予同样的保护。

处理任何争议都应当坚持公正,这是合理解决争议的基本前提。公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要坚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保证争议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调坚持公正原则对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着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指挥,劳动者应当服从。显然,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处于较弱的地位,与用人单位的权利是不对等的。但这种不对等的关系不能带到争议处理程序中,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进入争议处理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是平等的争议主体。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构就要坚持公正原则,保证争议双方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没有超越另外一方的特权。同时,为确保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构公正执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回避。

劳动争议纠纷与其他争议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劳动争议纠纷与劳动者的生活、企业生产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争议,不仅影响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直接影响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活,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对劳动争议纠纷必须及时处理,及时保护权利受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生产的正常秩序。我国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1.当事人应及时申请处理

劳动争议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向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避免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为促使当事人及时申请,尽快解决争议。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企业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处理

为及时解决纠纷,保证企业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及时受理、审查和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受理和处理的期限分别作了规定,即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当事人应及时执行或起诉

企业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处理完毕后,当事人如果没有异议,就应当及时执行;如不服,应当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既不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构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必要时应当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对处理决定予以强制执行,以保证劳动争议纠纷的最终顺利解决。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依法劝说争议双方进行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争议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对立的不可调和的矛盾,经过说服教育和协商对话就有可能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而且由于调解气氛平缓,方式温和,易于被双方所接受,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采用调解方式,使之成为普遍采取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手段之一。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节进行了专章规定,更是着重调解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看,调解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基本手段贯穿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全过程。在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就可先行协商;在进入调解程序后,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全部工作就是进行调解;当进入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和诉讼程序后,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仍必须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能作出裁决和判决。二是调解不能违反自愿原则,即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勉强和强制,否则即使达成协议,因违反自愿原则,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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